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之法理基础
发布时间:2017-04-1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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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性恋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种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自然现象——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1世纪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同时,大量调查表明,不同地域、制度、文化的社会都有比较固定比例的同性恋者,通常占性成熟人口的2-5%。根据我国社会学家的调查,我国约有3900万至5200万的同性恋者。 然而,正是这一相对数量较少,绝对数量庞大的群体,他们常常生活在社会大众和政府的偏见与歧视甚至迫害之中。事实上,在公元3世纪以前,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的同性恋者,还是其他文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同性恋者,他们一直生活在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只是到了公元4世纪以后,随着基督教作为罗马国教地位的确立,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们才开始步入了万劫不复的被残酷地加以迫害的深渊,中世纪中后期这种迫害更趋严重,到了19世纪以后,对同性恋的惩罚才有所宽缓。20世纪中后期以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同性性行为的“除罪化”和同性恋的“非病理化”在世界范围内业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但是,在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同性恋者形成的既有的刻板印象,诸如同性恋危害社会、是一种“病态”、易传染性疾病等依然存在。同时,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 事实上,同性恋作为一个历史、客观的存在,性倾向之一种表现类型,是一种“状态”和“人格”,,而非“行为”,如同“左撇子”之于我们,除此之外,并无二致。而自由主义伤害原则作为国家公权力限制人民自由和权利的界限,已然证成了同性恋(者)及同性性行为并未对他人造成任何的伤害,因此国家不应介入限制人们从事性行为的方式以及可否从事同性性行为;同时,在当代自由主义法学视野下,任何仅仅基于“性倾向”这一特征的歧视性立法和政府措施,在一个自由民主法治社会,都是与民主宪政之公平正义原则相左的;再者,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同性性行为加以管制的法律,其实在执行上成效欠佳,且可能造成执法者因为对同性恋者的偏见而恣意执法现象的增加,这不仅徒增了政府的运行成本,同时也必将使同性恋者的生存成本大幅度提高。 因此,同性恋者作为正常的自然人,理应成为宪法保障基本权利谱系的完整主体,应该与异性恋者享有完全平等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同性恋 性倾向 同性性行为 自由主义 平等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13.9
【目录】:
- 中文提要3-5
- Abstract5-8
- 引言8-12
-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动机8-9
- 二、国内外同性恋问题研究现状9-10
- 三、本文写作理路及架构10-12
- 第一章 认识同性恋12-30
- 一、同性恋:一个历史、客观的存在12-19
- 二、同性恋、性倾向与同性性行为19-20
- 三、同性恋定义的历史演变20-23
- 四、正确认识同性恋—对同性恋(者)刻板印象的释疑23-30
- 第二章 古典自由主义伤害原则与同性恋30-41
- 一、同性恋者自由的界限—从“道德侵犯非刑事化”谈起30-38
- 二、同性恋的伤害性?38-41
- 第三章 当代自由主义法学视野下的同性恋41-50
- 一、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和“自由状态”理论41-44
- 二、罗尔斯的“正义论”44-47
- 三、德沃金的“平等理论”47-50
- 第四章 法律经济分析理论与同性恋50-56
- 一、功利主义与同性恋50-52
- 二、波斯纳的性理论52-53
- 三、波斯纳理论的运用53-56
- 第五章 结论56-58
- 参考文献58-62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62-63
- 后记63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袁燕霞;涉外同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之法理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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