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冒名登记结婚的法律效力——名字的历史渊源
发布时间:2021-01-30 06:12
当事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表现为登记程序上的瑕疵。最高法院的观点认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只能以同居关系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而法律又明确规定有程序瑕疵的婚姻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事实上冒名登记的当事人皆亲自到场申请登记结婚,只是不完全符合"人证一致"的形式要件,并未违背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主"的立法原则,最高法院的观点是重形式而轻实质,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解决实质问题。
【文章来源】: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3(1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提出问题
2 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界定
2.1 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
2.2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特征
2.3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没有登记的区别
3 国内外对登记瑕疵婚姻效力的比较
4 解决问题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姻立法更应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事实婚姻和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谈起[J]. 吕春娟.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3(02)
[2]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J]. 马忆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本文编号:3008404
【文章来源】: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3(1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提出问题
2 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界定
2.1 婚姻登记的法律属性
2.2 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特征
2.3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与没有登记的区别
3 国内外对登记瑕疵婚姻效力的比较
4 解决问题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婚姻立法更应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事实婚姻和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谈起[J]. 吕春娟.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3(02)
[2]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条[J]. 马忆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2)
本文编号:300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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