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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2-22 12:52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明确写入《民法总则》之中,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其对空巢老人监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方案。《民法总则》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已有了实质性进步,鉴于我国提出与实施意定监护制度时间尚短,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还有待完善之处。目前法律规定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适用顺序不明确,没有形成与之相配套的监督制度,以行为能力作为意定监护开始的标准是目前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我国相关问题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从而促进意定监护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2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现状
二、意定监护存在的问题
三、意定监护制度完善建议
    (一) 明确规定优先适用意定监护制度
    (二) 确立配套的监督制度
    (三) 意思能力为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中国范式[J]. 张玲玲.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浅谈我国《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J]. 任辉.  法制博览. 2018(02)
[3]民法典编撰中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规制研究[J]. 王荣珍,唐趣.  法治论坛. 2017(01)

硕士论文
[1]民法典编纂视野中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D]. 汤小芳.华侨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04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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