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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证成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1-03-02 18:59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区别于原先运用于实践当中的"离婚审查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设置不仅不违反婚姻立法中的"婚姻自由"的立法宗旨,并不干涉婚姻自由,而且该强制性规定是建立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是对当前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尽管该制度并不违背立法宗旨,但是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仍存在强制性适用却未兼顾特殊情形、冷静期期间设置"一刀切"、配套措施未跟上等不足。在未来实践运用中,建议针对规范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将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协议离婚的情形排除在适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之外。针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可以通过弹性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设置多样化离婚冷静期限、借鉴域外经验在离婚冷静期内设置相应的配套措施,让该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 

【文章来源】:吕梁学院学报. 2020,1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发展与现有规定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vs“离婚审查制度”
    (二)《家事审判意见》中的“离婚冷静期”
    (三)登记离婚冷静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涵
        1.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登记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2.是否登记离婚的决定权在申请人手中。
        3.离婚冷剂期制度适用具有强制性,暂无不适用该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离婚冷静期干涉婚姻自由?———制度证成
    (一)“婚姻自由”立法原则的内涵
    (二)离婚自由在离婚立法中的价值定位
    (三)离婚冷静制度干涉婚姻自由?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有不足
    (一)强制性适用未兼顾特殊情形
    (二)离婚冷静期限设置不宜“一刀切”
    (三)配套措施未跟上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一)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的弹性设置
    (二)离婚冷静期限设置多样化
    (三)配套措施的全面配置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J]. 王利明.  中外法学. 2020(04)
[2]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 杨立新,蒋晓华.  河南社会科学. 2019(06)
[3]中国民法典的历史方位和时代精神[J]. 张文显.  经贸法律评论. 2018(01)
[4]我国法定离婚理由之价值评析及立法建议[J]. 张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5]对修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30个问题的立法建议[J]. 杨立新.  财经法学. 2017(06)
[6]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J]. 夏吟兰.  中国法学. 2017(03)
[7]关于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 覃海逢.  学术论坛. 2013(05)
[8]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完善[J]. 于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05)

硕士论文
[1]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 郭凯莉.吉林大学 2019



本文编号:305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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