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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障碍者的婚姻家庭权利

发布时间:2021-03-08 07:06
  精神障碍者缔结婚姻和生育需考虑精神障碍者本人、婚姻相对方及子女三方的利益。这涉及精神障碍者的性自主权、婚姻相对方的知情权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子女的健康权等多项权利。对其婚姻家庭权利的配置需充分考虑三者利益的平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障碍者缔结婚姻的某些规定相互冲突。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同,在婚姻相对方知情、精神障碍者认同的前提下,精神障碍者就有权缔结婚姻。精神障碍者监护人的代理权在此领域应予以适当限制。由于部分精神疾病具有遗传性,应对精神障碍者生育权进行适当的合理限制,但限制必须基于最大利益原则和不伤害原则。 

【文章来源】:人权. 2018,(06)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精神障碍者的婚姻能力及监护人代理权的界限
    (一) 婚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 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能力和离婚能力
        1. 精神障碍者的结婚能力
        2. 精神障碍者的离婚能力
    (三) 婚姻行为中监护人代理权的界限
二、对精神障碍者生育权的适当限制
    (一) 精神疾病的遗传性与精神障碍者的生育能力
    (二) 精神障碍者生育权的限制及其方式
        1. 精神障碍者生育权的限制范围
        2. 限制精神障碍者生育权的方式
三、精神障碍者的监护能力和遗嘱能力
    (一) 精神障碍者的监护能力
    (二) 精神障碍者的遗嘱能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精神病人的离婚权[J]. 熊英.  广西社会科学. 2008(07)
[2]浅析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何恬.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6(04)
[3]住院精神病人婚姻状况的调查分析[J]. 李红英,王瑞文.  中国民康医学. 2005(06)
[4]育龄女性精神病患者的婚育管理探索[J]. 郑小琳,孙正鸣,曹丽娟,夏经炜,吴,刘英,李舜,卢树华,蔡玉芳,任史菲,陈丽琴,蔡斯嘉.  中国妇幼保健. 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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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精神分裂症病人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及对策[J]. 赵贵芳.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 1993(02)
[7]抗精神病药对哺乳婴儿的不良影响二例报告[J]. 贺敬义,赵贵芳,夏碧磊,潘成华.  中华精神科杂志. 1990 (05)



本文编号:307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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