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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中国探望权制度的重构

发布时间:2021-03-15 21:36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新东方. 2019,(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探望权概念再界定
    (一)探望权的性质分析
    (二)探望权的概念再界定
二、探望权的主体
    (一)探望权主体条件之一———“离婚后”
    (二)探望权主体条件之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三、重构中国探望权制度
    (一)探望权法律规范移位
    (二)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结语



本文编号:308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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