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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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探望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离婚后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成果。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法律在探望制度上的空白,但同时,因为探望权的规定尚不完善,探望权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对探望权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认为探望权应是分居的父母继续行使监护权的一种转化方式,是从监护权中分化出来的,是不可放弃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体,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探望的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地将探望的主体、客体以及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一一阐明,并通过我国对探望权的立法现状寻找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较为片面;二是我国现行立法中探望权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三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四是我国对探望权的行使限制规定笼统。最后,在我国现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及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目的,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指导原则;二是扩展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三是细化探望中的权利与义务;四是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规范对探望权的行使限制;五是在立法体例进一步规范探望权的行使。
【关键词】:探望权 婚姻关系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权利 义务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D922.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一、 探望权概述9-12
- (一) 探望权的概念及本质9-10
- 1. 探望权的概念9
- 2. 探望权的本质9-10
- (二) 探望的民事法律关系10-11
- 1. 探望的主体10
- 2. 探望的客体10
- 3. 探望法律关系的内容10-11
- (三) 我国关于探望权的立法现状11-12
- 二、 我国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剖析12-17
- (一)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较为片面12-13
- 1. 未规定子女的主体地位12
- 2. 未将祖父母纳入主体范围12-13
- (二) 我国现行立法中探望权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13-14
- 1. 权利内容不明确13-14
- 2. 义务规定不足14
- (三)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14
- (四) 探望权的行使限制规定笼统14-17
- 1. 立法中未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做出具体规定15
- 2. 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对亲子间的感情造成影响15-17
- 三、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7-25
- (一) 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目的,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指导原则17-18
- (二) 扩展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18-19
- 1. 赋予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18-19
- 2. 承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主体地位19
- (三) 探望中的权利与义务19-22
- 1. 细化探望权的内容19-21
- 2. 探望中各方当事人应履行的相应义务21-22
- (四) 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规范对探望权的行使限制22-24
- 1. 补充规定探望权行使方式22-23
- 2. 合理安排探望权的行使时间23
- 3. 增设中止探望的示例条文,赋予被中止探望的权利人以救济的手段23-24
- (五) 在立法体例上进一步规范探望权的行使24-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8
- 后记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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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1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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