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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培训机制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1-06-05 09:3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主体。目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暴力干预的成效。因此,应围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科学建立培训机制,通过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开展家庭美德、法律常识、紧急救治及团队精神等多方面的家庭暴力干预培训,帮助其提高家庭暴力干预能力,进而使家庭暴力干预工作达到良好效果,最终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 

【文章来源】:行政与法. 2019,(09)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关于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的立法与实践
    (一)立法现状
    (二)实践探索
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的价值
    (一)保证家庭暴力干预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干预能力
    (三)助推《反家庭暴力法》实现立法宗旨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的基本特点
    (一)培训目的的唯一性
    (二)培训内容的丰富性
    (三)培训规划的长期性
    (四)培训主体的多元性
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培训的具体内容
    (一)家庭美德
    (二)法律知识
    (三)紧急救治
    (四)救助措施
    (五)团队精神
五、构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暴力干预培训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培训对象
    (二)确定培训主体
    (三)创新培训方式
    (四)制定并完善培训规划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 李明舜.  妇女研究论丛. 2014(05)
[2]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多机构合作干预模式[J]. 薛宁兰.  妇女研究论丛. 2012(03)
[3]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蒋月.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1(02)
[4]家庭暴力的防治——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视角[J]. 吕春娟.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04)
[5]论警察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蒋月.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1)



本文编号:321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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