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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16 09:59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对于夫妻双方确定共同财产的一项规章制度。但是,目前约定财产制对于夫妻双方的契约自由作了过多的限制,共同财产的实现方式也在法律法规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是一种婚姻中贯彻自治原则的契约。因此,我国应为约定财产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公示以及登记制度,明确夫妻双方对于各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使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细化婚姻中对于夫妻双方所产生的一应债务的各自承担规则。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13)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与立法相伴前行:七十年来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J]. 薛宁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10)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适用困境与规制完善[J]. 汪家元.  法学杂志. 2019(01)
[3]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J]. 申晨.  法学家. 2018(02)
[4]夫妻财产协议之性质与效力——从我国四则司法判决的比较出发[J]. 江伊.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S1)
[5]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J]. 曲超彦.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6]也谈约定财产制下夫妻间的物权变动[J]. 裴桦.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5)
[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J]. 孙琳,巴莹.  人民论坛. 2016(11)



本文编号:323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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