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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基地建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1-06-27 07:00
  <正>案情简介:2001年,家住城郊某村的村民陈某与覃某(覃某不属农业家庭户口)结婚。婚后,陈某在村里分得宅基地一块,并办理了农村宅基地用地及土地登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均注明权利人是陈某。同年,陈某在该宅基地建了一栋四层楼房。3年后,陈某因病去世,覃某要求将这块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办理陈某享有的部分产权继承手续。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陈某的父母提出宅基地及房屋不是陈某与覃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作为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文章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8,(09)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本案焦点:
观点分歧:
法律分析:
    一、宅基地是基于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 取得主体有限制
    二、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所有权, 视出资情况确定产权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的, 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本文编号:325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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