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中交易安全保护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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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之间因家庭生活的需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处理日常家事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他方授权即可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另一方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在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有效的保护了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确保了民事交往中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比较遗憾的是,我国《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使得夫妻一方与交易第三人的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鉴于此,本文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提出在我国婚姻法中应增设日常家事代理权,本文主张应对该项权利的主体、行使及法律后果及该项权利的灭失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期能为完善我国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尽些绵薄之力。
【关键词】:日常家事 夫妻代理权 交易安全 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提要4-6
- 引言6-8
- 第一章 日常家事代理权中保护交易安全的涵义及必要性8-18
-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中交易安全的界定8-12
-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中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12-15
-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性15-18
- 第二章 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交易安全保护存在的缺陷及原因18-25
- 一、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交易安全保护存在的缺陷18-22
- 二、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对交易安全保护存在缺陷的原因22-25
- 第三章 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以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构思25-43
-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的主体25-28
-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28-33
- 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33-38
-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消灭38-43
- 结论43-44
- 注释44-47
- 参考文献47-50
- 论 文 摘 要50-54
- Abstract54-58
- 后记58-59
- 导师及作者简介59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立衡;日常家事代理权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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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4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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