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9 15:08
本文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若干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无疑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该制度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效果,因此本文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对该项制度中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进行阐述,并重点对我国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同时进一步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价值所在。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主要通过对“家庭暴力”含义不同界定的阐述,指出根据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还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在具体认定“家庭暴力”的过程中,要正确理解“一定的伤害后果”的内涵,正确把握家庭暴力的精神伤害后果,正确理解家庭暴力与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运用:针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际运用中遇到的举证难问题,从审判实践中进行探讨,提出通过确认“很高的盖然性”或“较高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私拍私录”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正确认定,及在适当情况下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方式缓解举证难问题,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得以真正发挥作用。 WP=3 第四部分,损害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对离婚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如何认定进行分析;对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逐一阐述,并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要认清离婚损害赔偿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别,不能以多分共有财产代替损害赔偿。 第五部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针对对权利主体“无过错”的理解和认定,第三者是否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扩大等问题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求得对相关问题在实务界达成统一认识。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3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导言7-9
- 一 概述9-15
-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9-10
- (二) 现状分析10-13
- (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再认识13-15
- 二 离婚损害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15-20
- (一) “家庭暴力”的含义15-16
- (二) 实践中尚存的问题16-18
- (三) 实践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关系18-20
- 三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运用20-29
- (一) 采取“很高的盖然性”或“较高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21-25
- (二) 正确理解“私拍私录”证据的合法性问题25-27
- (三) 适当情况下法院的调查取证27-29
- 四 损害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29-35
- (一) 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认定及方式29-31
- (二) 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31-33
- (三) 正确处理离婚损害赔偿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33-35
- 五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35-42
- (一)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35-38
- (二) 第三者不宜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38-40
- (三) 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40-42
- 六 结论42-44
- 参考文献44-46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唐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1年
2 吴林林;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3 赵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D];内蒙古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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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3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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