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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夫妻之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03 14:04

  本文关键词:论离婚夫妻之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承载着祖国的未来。随着近些年来夫妻离婚率的普遍上升,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质量随之而下降。更有甚者,他们已经脱离了亲权的保护,生存状态令人堪忧。监护制度作为亲权的补充和延伸,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本部分简要介绍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三个离婚案件的案情和审理状况,为进一步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不足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对离婚夫妻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详细论述了我国夫妻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的确立标准。我国大陆在确立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时一般均适用《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基本宗旨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但是实践中直接抚养人的具体确立标准不一致,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被最大维度的保护。其次,作者讨论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抚养费的负担、数额、变更、强制执行和给付期限及给付办法作者均进行了评析探讨。最后,笔者分析总结出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立法中存在的数个问题。如离婚过程中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缺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性规定;抚养费执行难;对监护人缺乏必要的监督;探望权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本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规定不甚完善,特别是对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其完善空间很大,内容上有待充实,思想观念上也应与时俱进。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第一,我国监护制度内容笼统、概括,不够具体和充实,应该增设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内容。第二,应明确直接抚养人的确立标准,改变其模糊的现状。第三,明确规定延长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至子女大学毕业。这里的大学指高中以上,研究生以下的高等教育。第四,建立抚养费强制执行体系,提高抚养费的实现比例。第五,设立监护监督机构,促进监护立法的有效实施,改变监督与不监督效果一样的尴尬局面。第六,完善探望权制度,明确探望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最后,笔者根据以上的论述做出了总结。
【关键词】:离婚夫妻 未成年子女 利益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9
【目录】:
  • 论文摘要4-6
  • Abstract6-9
  • 序论9-10
  •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简介10-12
  • 二、我国对离婚夫妻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12-23
  • (一) 关于直接抚养人的确立标准12-16
  • (二)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16-19
  • (三)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9-23
  • 三、完善离婚夫妻之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23-29
  • (一) 增设监护内容23-25
  • (二) 明确直接抚养人的确立标准25
  • (三)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25
  • (四) 建立抚养费强制执行体系25-27
  • (五) 完善监护监督制度27-28
  • (六) 完善探望权制度28-29
  • 结语29-30
  • 参考文献30-32
  • 注释32-34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34-35
  • 致谢3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罗威;论离婚后的子女抚养[D];黑龙江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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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4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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