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理由转变的科学性
发布时间:2021-10-26 06:5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案例近几年屡屡发生,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监护资格的撤销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备受瞩目与期待的《民法总则》第36条对监护资格撤销理由作了从严的规定,既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又体现对家庭完整与隐私的尊重。因为在家庭这一典型的私领域,父母基于人伦天性,对未成年人之照顾在法律上应推定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相应其监护资格不容轻易被撤销。即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法定理由具有从严的必要性,而域外立法的共性也是如此。此外,撤销父母监护资格会产生诸多危害,所以我国转变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理由具有科学性。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5(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论
一、我国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法定理由从严之必要性
二、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法定理由的域外立法
三、撤销父母监护资格造成的危害之分析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监护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J]. 铃木初代,陈同花,肖贤富. 外国法译评. 2000(02)
博士论文
[1]美国儿童家庭寄养制度研究[D]. 满小欧.东北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459052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5(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引论
一、我国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法定理由从严之必要性
二、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法定理由的域外立法
三、撤销父母监护资格造成的危害之分析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监护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J]. 铃木初代,陈同花,肖贤富. 外国法译评. 2000(02)
博士论文
[1]美国儿童家庭寄养制度研究[D]. 满小欧.东北大学 2013
本文编号:345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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