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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11-08 12:56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对婚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分期付款的交易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存在差异,但是依据行为人的外观表象,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文章来源】:江汉论坛. 2018,(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范价值
    1.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沿革
    2.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3.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意义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及其限制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制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 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J]. 缪宇.  中外法学. 2018(01)
[2]《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  人民司法(应用). 2018(04)
[3]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J]. 冉克平.  中国法学. 2017(05)
[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J]. 叶名怡.  法学. 2017(06)
[5]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J]. 陈法.  法商研究. 2017(01)
[6]离婚财产清算的制度选择与价值追求[J]. 王歌雅.  法学论坛. 2014(04)
[7]家事代理权的属性与规制[J]. 王歌雅.  学术交流. 2009(09)
[8]论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制度之必要——日本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带来的启示[J]. 赵莉.  江海学刊. 2009(02)
[9]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J]. 史浩明.  政治与法律. 2005(03)



本文编号:34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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