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子女监护制度中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发布时间:2017-05-0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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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父权优先原则”时代,父亲对于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利,子女不是独立的个体,母亲的权利也几乎完全被忽视,当时的英美法系国家及早期的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皆采此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改变,从英国普通法开始,父权优先原则逐渐被修订并发展至“幼年原则”,美国也引进了这一法理。但自七十年代开始,“幼年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特别是平权运动的质疑,在多方人士抗议,及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提出证据强调父亲对于子女的重要性之背景下,“幼年原则”被推翻,并指出:不能以性别来决定其子女抚养能力的优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家干涉主义”的一步步发展,以及“儿童保护原则”和“尊重儿童的权利与自由”等思想的兴起,成人世界的儿童观发生了革命性的转变,日益占主流的观念认为:欲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儿童及儿童的需要,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上的特别保护。随着这种思维模式的转变,“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开始被广泛认同,并已成为英国、美国及世界许多主要国家于决定子女监护案件时,最普遍、最具支配性的审酌标准了。 虽然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世界各主要国家被普遍承认为子女监护事件的唯一最高法则,但是它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定义具有模糊性,阻碍了批判及创造性思维的发展,以牺牲其它合法利益为代价,缺乏确定性等,且美国及我们台湾地区的经验还显示,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相应价值观的转变以及科学知识的进步,“子女最佳利益”的内涵是一个歧义多变的发展。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院引用“子女最佳利益”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决定。因此,我国在引入“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裁判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时,应注意配之以具体实施的法律条文,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及其他机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可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另一方面也可防止相同案件在不同法官那里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并且在条文的设计方面还应该尽可能的具体化,要能事先预计到子女的需求和反应并将这些信息通过法律准确无误的传达给司法部门。这样才能使“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不止拥有华丽的外壳,还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13.9
【目录】:
- 一、引言8-9
- 二、从父权优先原则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9-16
- (一) 父权优先原则9-11
- (二) 幼年原则11-13
- (三)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13-16
- 三、子女最佳利益的实质内涵及其判断性标准16-34
- (一) 美国法上子女监护中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则”16-28
- 1. 有关“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立法16-17
- 2. 相关理论推定17-24
- (1) 共同监护(Joint Custody)推定17-20
- (2) 心理父母(Phychological Parent)推定20-22
- (3) 主要照顾者(Primary Caretaker)推定22-24
- 3. 判断标准总结24-28
- (1) 父母子女的性别与主要照顾者地位24-25
- (2) 子女的意愿25-26
- (3) 种族26-27
- (4) 宗教27
- (5) 有监护权父母的身体状况27-28
- (二) 我国台湾地区子女监护制度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发展及现状28-34
- 1.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引入28-29
- 2.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判断标准29-31
- (1) 主要照顾者地位30
- (2) 第三人协助照顾的可能性30
- (3) 父母一方是否有被监禁的情况30-31
- (4) 家庭暴力31
- (5) 居住环境31
- 3. 现状分析31-34
- (1) 越来越多的母亲争取到监护权32
- (2) 社工访视报告的重要地位32-33
- (3) 共同监护与子女抚养费的忽视33-34
- (4) 对经济条件的过分重视34
- 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困境与突破34-48
- (一)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与中国法34-37
- (二)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困境37-42
- 1. 定义的模糊性37-39
- 2. 阻碍了批判及创造性思维的发展39
- 3. 利益冲突问题39-40
- 4. 由于缺乏确定性而存在的适用上的困难40-41
- 5. 易变性41-42
- (三) 立法建议42-48
- 1.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分析42-43
- 2. 可行性建议43-48
- (1) 一般性建议43
- (2) 具体建议43-48
- 五、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1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李彩凤;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2 刘宇梁;中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山西大学;2007年
3 鲁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2007年
4 刘颖;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D];厦门大学;2007年
5 王玮s
本文编号:34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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