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1-12-29 01:05
近年来,因婚外恋行为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干预却较少,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在充分考虑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性的基础上,应从立法上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特殊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完善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制度,对破坏人们善良风俗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治,避免人们通过私力手段寻求救济,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文章来源】: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8,2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性质分析
三、对干扰婚姻关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 道德调整已难以奏效, 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二) 法律方面的不予规制, 加剧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三) 立法上的不明确, 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 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 部分人对婚姻失去信心, 加剧人们的“恐婚”及“不婚”心理
(五) 婚姻制度虽有着强烈的伦理属性, 但不排斥法律的规制
四、干扰婚姻关系行为规制制度的完善
(一) 现行法对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
(二) 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制度的完善
1. 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范围
2. 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构成要件
3. 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4. 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女性视角下的当代城市女性晚婚问题及对策研究[J]. 高梓淞. 中国集体经济. 2018(13)
[2]道德义务法律化 非同居婚外关系所导致之侵权责任[J]. 张红. 中外法学. 2016(01)
[3]当代社会城市女性步入晚婚时代探究[J]. 刘倩倩.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1)
[4]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J]. 詹森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3)
硕士论文
[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D]. 王新正.辽宁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55087
【文章来源】: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8,20(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性质分析
三、对干扰婚姻关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 道德调整已难以奏效, 需要法律予以规制
(二) 法律方面的不予规制, 加剧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三) 立法上的不明确, 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 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
(四) 部分人对婚姻失去信心, 加剧人们的“恐婚”及“不婚”心理
(五) 婚姻制度虽有着强烈的伦理属性, 但不排斥法律的规制
四、干扰婚姻关系行为规制制度的完善
(一) 现行法对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
(二) 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制度的完善
1. 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范围
2. 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构成要件
3. 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4. 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女性视角下的当代城市女性晚婚问题及对策研究[J]. 高梓淞. 中国集体经济. 2018(13)
[2]道德义务法律化 非同居婚外关系所导致之侵权责任[J]. 张红. 中外法学. 2016(01)
[3]当代社会城市女性步入晚婚时代探究[J]. 刘倩倩.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01)
[4]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J]. 詹森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3)
硕士论文
[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D]. 王新正.辽宁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55508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3555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