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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纠纷救济路径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1-25 17:19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长期不能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缺乏认识,以致对关闭民事程序、启用行政程序的错误规定无法纠正。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 

【文章页数】:10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J]. 田韶华.  行政法学研究. 2020(01)
[2]婚姻效力纠纷管辖权再分配[J]. 王春晖,王礼仁.  人民司法. 2015(03)
[3]从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看人治与法治思维——《<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价值判断与选择[J]. 王礼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12)
[4]论离婚登记司法审查的困境与出路[J]. 蔡鹏.  法律适用. 2013(06)
[5]婚姻缔结制度的历史演变[J]. 周丽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11)
[6]离婚登记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J]. 危辉星.  人民司法. 2011(23)
[7]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研究──以婚姻法与行政法竞合为视角[J]. 樊非,刘兴旺,刘佳佳.  法律适用. 2011(04)
[8]解决婚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打架”之路径[J]. 王礼仁.  法律适用. 2011(02)



本文编号:37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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