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4-22 16:16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工作,自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以来,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儿童权利公约》提出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有关子女的权利义务必须以子女本身之利益为核心。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儿童的权利保护采取的是儿童优先原则,遗忘了儿童与生俱来的权利。从儿童最大利益角度出发,我国在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存在许多的缺陷与空白,儿童最大利益无法得到实现。为完善我国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制度,本文尝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首先提出我国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时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之后分析现存问题的现有救济方式的局限性,并剖析形成局限性的成因,最后根据现存问题提出明确“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设立未成年子女“权益代表人”制度,预留专属抚养基金等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第一节 协议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无保障
一、协议离婚程序过于简便
二、未成年子女权益无法保障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侵害
一、未成年子女在诉讼中无参与权
二、诉讼中父母充当双重身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第三节 抚养权执行虚置严重
一、被执行人拒执现象严重
二、对拒不执行适用强制措施混乱
第四节 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保障不足
一、父母共同财产与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混同
二、抚养费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需求
第二章 现存问题的现行救济途径及运行现状
第一节 协议离婚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救济现状及不足
一、协议离婚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救济方式
二、现有救济方式流于形式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及不足
一、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
二、地区差异导致救济方式应用不广泛
第三节 抚养权执行虚置的现有救济途径及不足
一、实践中执行虚置主要依靠调解制度救济
二、目前采取的救济措施可预测性低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受侵害的现有救济途径及不足
一、现行法律下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二、现有救济途径不确定因素大
第三章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不足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协议离婚致儿童权益无保障的主要根源
一、婚姻登记机关欠缺实质审查权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过度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受侵害的主要根源
一、父权思想严重
二、未成年子女自身权利意识不足
第三节 抚养权执行虚置的主要根源
一、法院已经形成财产给付的执行逻辑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障不足的主要根源
一、未将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
二、抚养费执行难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一、明确“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二、增加对离婚协议书的审查程序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完善途径
一、设立未成年子女出庭制度
二、设立未成年子女“权益代表人”制度
第三节 完善抚养权执行制度
一、建立执行配套机制
二、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选择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父母离婚时剥离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
二、预留专属抚养基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797983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章 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现存问题
第一节 协议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无保障
一、协议离婚程序过于简便
二、未成年子女权益无法保障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侵害
一、未成年子女在诉讼中无参与权
二、诉讼中父母充当双重身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
第三节 抚养权执行虚置严重
一、被执行人拒执现象严重
二、对拒不执行适用强制措施混乱
第四节 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保障不足
一、父母共同财产与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混同
二、抚养费无法满足未成年子女需求
第二章 现存问题的现行救济途径及运行现状
第一节 协议离婚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救济现状及不足
一、协议离婚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救济方式
二、现有救济方式流于形式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及不足
一、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
二、地区差异导致救济方式应用不广泛
第三节 抚养权执行虚置的现有救济途径及不足
一、实践中执行虚置主要依靠调解制度救济
二、目前采取的救济措施可预测性低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受侵害的现有救济途径及不足
一、现行法律下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受侵害的救济途径
二、现有救济途径不确定因素大
第三章 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不足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协议离婚致儿童权益无保障的主要根源
一、婚姻登记机关欠缺实质审查权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过度
第二节 诉讼离婚中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受侵害的主要根源
一、父权思想严重
二、未成年子女自身权利意识不足
第三节 抚养权执行虚置的主要根源
一、法院已经形成财产给付的执行逻辑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宽泛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障不足的主要根源
一、未将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
二、抚养费执行难导致子女生活困难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一、明确“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二、增加对离婚协议书的审查程序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诉讼权利的完善途径
一、设立未成年子女出庭制度
二、设立未成年子女“权益代表人”制度
第三节 完善抚养权执行制度
一、建立执行配套机制
二、依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选择强制措施
第四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父母离婚时剥离未成年子女个人财产
二、预留专属抚养基金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79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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