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合意实质审查的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31 22:43
在我国当前的协议离婚程序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合意的审查多采用形式审查以认定离婚合意,程序简单但过于粗暴,其审查未触及当事人双方离婚合意的实质性,以致"假离婚"易发、高发。笔者认为应当从增强外部意思的真实性这一角度入手,试通过对台湾地区及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期以为实质审查引入有效的配套制度。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离婚合意
(一) 离婚合意的实务操作
(二) 离婚合意的重要性
二、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一) 我国台湾地区的见证人制度
(二) 德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及启示
(三) 英国和美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法律规定
三、完善我国离婚合意认定标准的建议方案
四、结论
本文编号:382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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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合意
(一) 离婚合意的实务操作
(二) 离婚合意的重要性
二、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一) 我国台湾地区的见证人制度
(二) 德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及启示
(三) 英国和美国的协议离婚制度法律规定
三、完善我国离婚合意认定标准的建议方案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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