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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婚”现象的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17-05-21 08:27

  本文关键词:对“试婚”现象的法学思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试婚人群的增多一系列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我国的现行立法对该问题采取的是既不鼓励也不反对的中立态度,针对“试婚”现象所产生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制,只是在零散的条文中规定可以加以适用。笔者认为,“试婚”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如果法律不加以系统规制就无法彻底解决相关问题,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此,本文将主要运用学术理论分析与实际问题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致力于探讨“试婚”中所出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笔者试图在现在学术演变的脉络下,对过去的研究方法与分析范式加以梳理,将整体分析方法与细微的考证相结合,并结合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思考。对于确实难以涵盖其中,但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成果,则在具体的论述分析中加以引证。本文以“试婚”这一社会现象是否应予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为主线,搜集国内外目前对该现象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观点,针对日益变化更新的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并进行了合理性与可行性研究,主要从以下几点展开分析:一、“试婚”期间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方面。基于宪法和法律,对于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一般性权利是被无条件保护的;同时,同居双方在同居关系持续期间应当互负一定的忠实义务并享有一定的家事代理权;但基于合法婚姻关系所特有的配偶间的权利义务,对于“试婚”同居的当事人来说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制,比如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等。二、“试婚”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问题,分别从财产分配、债权债务、遗产继承、损害赔偿这四方面进行探讨。笔者建议,在财产分配问题上,在实行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前提下,实行分别财产制和劳动所得财产制相结合的法定财产制;在债权债务方面,除有证据证明是为“试婚”同居共同生活或者为照顾另一方及其家庭成员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外,其余的认定为个人债务;在遗产继承方面,当事人双方间没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但是当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可以赋予一方对另一方遗产的合法取得权;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方受到暴力和虐待时,可以在同居关系持续或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三、对“试婚”期间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笔者强调进一步明确“子女本位”的立法目标,树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呼吁消除对非婚生子女的社会歧视,为其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保障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四、对“试婚”当事人之间是否应负扶养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无需承担对对方的扶养义务,但是山于公平正义立法精神的考虑,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且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确定扶养费用。以上观点在本文中均结合现实问题,并给予充分的理论说明和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试婚 同居关系 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扬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1 导论8-11
  • 1.1 论文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8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8-10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手段10-11
  • 2 对“试婚”的法律界定及合法性保护11-21
  • 2.1 对“试婚”的法律界定与本质特征的分析11-14
  • 2.2 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4-21
  • 2.2.1 “试婚”现象存在一定的合理性14-18
  • 2.2.2 对“试婚”给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和适度性18-21
  • 3 对规制“试婚”现象的法律建议21-47
  • 3.1 法律规制“试婚”现象的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21-23
  • 3.2 法律规制“试婚”现象的具体建议23-47
  • 3.2.1 “试婚”当事人间的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问题23-26
  • 3.2.2 “试婚”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建议26-41
  • 3.2.3 “试婚”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41-44
  • 3.2.4 “试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44-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1
  • 致谢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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