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收养撤销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8-10 19:00
瑕疵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分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颁布前,《收养法》仅规定了无效的收养行为,没有规定可撤销的收养行为。《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划分,明确“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民法总则》颁布后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新进行了划分,“弄虚作假”的收养行为其效力应当以欺诈的民事行为归为可撤销的收养行为。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民法与行政法在收养关系保护力度上的冲突,即《民法总则》中除斥期间的规定与行政撤销收养登记申请的无时间限制性之间的冲突。在收养撤销制度中,除了注重现有法律体系内的适用冲突外,还应当关注有同意权的配偶,收养关系的成立违背他们的意思自治时,应当给予撤销的救济途经。此外,被拐卖子女的生父母或监护人找到被拐卖子女并要求返还子女的,现行法规规定福利院与收养人必须解除收养关系不符合《收养法》关于解除规定,可以从撤销角度寻找这类收养关系的消灭途经。综前所述,有必要基于《民法总则》的规定,研究收养法的撤销适用问题,并结合收养法所涉主体的特殊性,为未来写入民法...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收养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1.1 初见端倪—《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2 细化明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1.3 新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2章 收养撤销制度的适用窘境
2.1 法律体系内的适用冲突
2.1.1 《收养法》与《民法总则》的冲突
2.1.2 《收养法》与《收养登记办法》、《收养登记规范》的冲突
2.1.3 民事除斥期间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冲突
2.1.4 收养关系效力决定权的冲突
2.2 撤销权主体适用存在困境
2.2.1 “利害关系人”界定不明确
2.2.2 忽视特殊主体的同意权
2.3 撤销与解除适用不当
2.3.1 混淆撤销与解除的适用情形
2.3.2 强制解除被拐卖子女的收养关系不当
第3章 收养撤销制度的完善路径
3.1 严格确立撤销单轨制
3.2 适用简易和调解程序
3.2.1 适用简易程序
3.2.2 适用调解程序
3.3 增设撤销权利主体
3.3.1 未成年人的撤销权
3.3.2 配偶的撤销权
3.3.3 被拐卖子女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撤销权
3.4 增设特殊的除斥期间
3.5 明确诉讼主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本文编号:3841048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收养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1.1 初见端倪—《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2 细化明确—《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1.3 新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2章 收养撤销制度的适用窘境
2.1 法律体系内的适用冲突
2.1.1 《收养法》与《民法总则》的冲突
2.1.2 《收养法》与《收养登记办法》、《收养登记规范》的冲突
2.1.3 民事除斥期间与行政诉讼时效的冲突
2.1.4 收养关系效力决定权的冲突
2.2 撤销权主体适用存在困境
2.2.1 “利害关系人”界定不明确
2.2.2 忽视特殊主体的同意权
2.3 撤销与解除适用不当
2.3.1 混淆撤销与解除的适用情形
2.3.2 强制解除被拐卖子女的收养关系不当
第3章 收养撤销制度的完善路径
3.1 严格确立撤销单轨制
3.2 适用简易和调解程序
3.2.1 适用简易程序
3.2.2 适用调解程序
3.3 增设撤销权利主体
3.3.1 未成年人的撤销权
3.3.2 配偶的撤销权
3.3.3 被拐卖子女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撤销权
3.4 增设特殊的除斥期间
3.5 明确诉讼主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本文编号:384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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