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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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正呈上升趋势,严重恶性案件日渐增多。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工作,关键要有法可依。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以满足现实社会关系调整之需和解司法实践之急。本文将在对现行立法缺陷和急需立法调整社会关系矛盾的认知基础上,分析论证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通过厘定有关的具体法律概念,为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提供可行性建议。我国所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应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立法内容应横跨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具体条款应包括暴力的预防、受害者的保护与支持和应获得的法律救济以及对犯罪者调查、起诉与惩罚等内容。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规定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坚持“家庭暴力零忍耐’“受害人本位”、“国家责任”、“人权观念”等基本立法理念,确立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性别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受害者、多机构合作和预防、干预与惩罚相结合以及禁止调解等基本原则,将法律化的家庭暴力类型界定为国际公认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立法保护范围应从单独基于妇女群体而扩大到所有家庭成员以及特殊亲密关系者,明确国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媒体、教育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机构、鉴定机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各种干预主体的职责,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保安处分、证据、婚内损害赔偿、强制性逮捕(拘留)和起诉等本土化的法律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国相关法律的演进和发展进程,体现法的人权保护的基本价值,需要推动法律变革,审查其他所有相关法律,修订或撤销现行法律中与反家庭暴力法相冲突的条款,以此保证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从而确保家庭成员人权和消除家庭暴力在法律中的一致性。
【关键词】:婚姻 家庭暴力 立法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1 法律概念的界定9-17
- 1.1 家庭暴力的界定9-14
- 1.1.1 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9-11
- 1.1.2 家庭暴力的类型11-14
- 1.2 家庭暴力犯罪的界定14-17
- 1.2.1 家庭暴力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14-15
- 1.2.2 家庭暴力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家庭暴力行为发生且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15
- 1.2.3 家庭暴力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5-16
- 1.2.4 家庭暴力犯罪主观方面应是故意,不包括过失16-17
- 2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制度的比较17-20
- 2.1 损害赔偿制度17-18
- 2.2 民事保护制度18-19
- 2.3 逮捕起诉制度19
- 2.4 刑罚方面的立法规定19-20
- 3 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的必要性20-25
- 3.1 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现状20-21
- 3.2 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21-24
- 3.2.1 现有法律的不足21-23
- 3.2.2 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23-24
- 3.3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专门性立法的必要性24-25
- 4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建议25-29
- 4.1 明确立法的三个基本问题25-26
- 4.1.1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是一部综合性法律25-26
- 4.1.2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26
- 4.1.3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26
- 4.2 明确干预主体的职责26-27
- 4.2.1 国家责任26-27
- 4.2.2 公安机关的职责27
- 4.2.3 媒体和教育机构的职责27
- 4.3 明确法律制度27-29
- 4.3.1 人身安全保护制度27-28
- 4.3.2 保安处分制度28
- 4.3.3 证据制度28
- 4.3.4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28-29
- 4.3.5 强制性逮捕(拘留)和起诉制度29
- 结论29-30
- 参考文献30-33
- 致谢3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王春光;澳洲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及其启示[J];法律适用;2004年10期
2 陈敏;;关于家庭暴力认定难的思考[J];法律适用;2009年02期
3 于东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年04期
4 金眉;;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缺失[J];法学家;2006年02期
5 陈村子;;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期
6 周长军,李军海;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3期
7 王玲;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与制度完善[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S1期
8 郝婷,潘t,
本文编号:39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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