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06-01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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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一项空白,史无前例,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其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虽然探望权制度自实施以来,其对离异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促进家庭幸福美满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父母本位”思想并未完全转变为“子女本位”思想、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探望权执行难等,因此,研究与完善探望权制度对于学界和实务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探望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原则以及建立我国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章分析了目前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三章,,介绍了国外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状况及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这些国家探望制度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之处。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一些行之有效对策。最后,希望不断对探望权制度的实践和研究能够促进这项制度更完善、更合理。
【关键词】:婚姻法 子女 探望权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引言9-10
- 第1章 探望权制度概述10-19
- 1.1 探望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10-14
- 1.1.1 探望权的概念10
- 1.1.2 探望权的性质10-11
- 1.1.3 探望权的特征11-14
- 1.2 探望权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4-15
- 1.3 创设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意义15-19
- 1.3.1 增设探望权制度符合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16-17
- 1.3.2 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障离异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17
- 1.3.3 探望权的确立解决了轮流抚养带来的弊端17-19
- 第2章 目前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9-29
- 2.1 探望权主体存在的问题19-22
- 2.1.1 探望权制度对于“父母”的界定过于狭窄19-20
- 2.1.2 未成年子女能否成为探望权制度的主体20-21
- 2.1.3 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成为探望权制度的主体21-22
- 2.2 探望权内容存在的问题22-23
- 2.2.1 探望权的权利内容不明确且权利义务不统一22-23
- 2.2.2 我国探望权的权利内容上没有体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3
- 2.3 探望权中止存在的问题23-25
- 2.4 探望权行使及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25-29
- 第3章 国外探望权制度比较分析29-33
- 3.1 美国探望权制度29-30
- 3.2 德国探望权制度30-31
- 3.3 法国探望权制度31
- 3.4 日本探望权制度31-32
- 3.5 国外探望权制度比较分析32-33
- 第4章 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相关对策33-43
- 4.1 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基本原则33
- 4.2 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33-35
- 4.2.1 增加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和别居的父母作为探望权的主体34
- 4.2.2 增加未成年子女作为探望权的主体34-35
- 4.2.3 增加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主体35
- 4.3 明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35-37
- 4.4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应更明确37
- 4.5 改进探望权执行的相关措施37-43
- 4.5.1 完善探望权执行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制度保障39-40
- 4.5.2 在探望权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40
- 4.5.3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职能40-41
- 4.5.4 积极追求和探索和谐执行的方式和方法41
- 4.5.5 运用法律强制手段提高威慑力和加大惩治力度41-42
- 4.5.6 创建探望权执行回访反馈机制42-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6
- 致谢4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韩s
本文编号:41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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