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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无效之诉

发布时间:2017-06-02 00:09

  本文关键词:论婚姻无效之诉,,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婚姻无效之诉是婚姻法领域中确定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一种重要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尚无单独的人事诉讼法或家事诉讼法,因此有关婚姻无效诉讼的全部内容都规定于《婚姻法》中。但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主要从这一制度的实体法角度出发,对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申请主体及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而对这一诉讼的程序法上的问题只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因此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涉及婚姻无效诉讼的诸多程序问题在实践中无法解决。本人以“婚姻无效之诉”为论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结合婚姻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诉讼的内涵与性质、当事人适格、诉讼标的以及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等理论与实务问题分别进行了研讨。在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这一诉讼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求婚姻无效之诉完善之现实途径。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8000余字。第一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概述。主要对婚姻无效及婚姻无效之诉的内涵、婚姻无效之效力、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等内容进行阐述。从分析婚姻无效属于裁判上之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入手,再通过对婚姻无效诉讼的诉之利益、判决效果、与婚姻撤销之诉的对比以及实践需求这四个角度的分析,最终得出婚姻无效之诉属于形成之诉的结论,并且,这一结论也是全文论述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适格。通过借鉴英美法系中英国法和美国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陆法系中德国、瑞士、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分别针对四种不同事由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进行完善,同时也对适格被告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第三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对目前有关婚姻无效之诉诉讼标的的主流观点即形成权说、形成原因说、一分支说、二分支说分别进行评析,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综合上述各种学说的利弊,最终对婚姻无效之诉诉讼标的的识别采纳一分支说与二分支说结合的双重识别标准。第四部分是婚姻无效之诉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由于婚姻无效之诉是身份诉讼且诉讼类型又属于形成之诉,则必然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产生对世效力。通过构建职权探知主义的整体模式,区别两类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制定必要传唤与诉讼告知的事前保障程序以及允许其依据不同理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后保障程序,使得婚姻无效之诉所涉及到的所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均得到救济,实现程序保障。
【关键词】:婚姻无效 形成之诉 当事人适格 诉讼标的 程序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婚姻无效之诉概述11-19
  • (一)婚姻无效与婚姻无效之诉的内涵11-12
  • (二)婚姻无效之效力12-14
  • (三)婚姻无效之诉的性质14-19
  • 二、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适格19-26
  • (一)域外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之一般规定20-23
  • (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之现状及问题23-25
  • (三)对我国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之完善25-26
  • 三、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26-31
  • (一)有关婚姻无效之诉诉讼标的的主要学说27-29
  • (二)诉讼标的双重识别标准的采纳29-31
  • 四、婚姻无效之诉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程序保障31-38
  • (一)整体模式:采用职权探知主义32-33
  • (二)事前保障:必要传唤与诉讼告知33-36
  • (三)事后保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36-38
  • 结语38-39
  • 参考文献39-42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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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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