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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06-30 14:24

  本文关键词:论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农村,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其承担的经济与社会保障功能意义重大。自上世纪80年代,对土地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各地农村妇女,尤其是婚姻变化中的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也愈加严重。 在本文中,笔者以法律视角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首先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进行了描述。通过大量文献综述,结合权威部门的统计,参考相关课题的调研结果,客观地呈现了我国当前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真实状况。并分章节论述了农村妇女因为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相关具体情形。 通过对“农嫁农”妇女两头失地、“农嫁非"妇女土地权益被剥夺、招夫婿上门的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农村离婚妇女两头(娘家和婆家)都失地、离婚后户口在前夫村,有关义务照常履行,权利却被前夫独占、离婚外嫁后不能依约获得土地流转收益费;“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遭受“婆家人”的侵害、“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村集体”的侵害等具体情形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农村妇女因为结婚、离婚、丧偶土地权益遭受侵害后所产生的危害。 深入分析我国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思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运用规范分析法,寻找出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大量违法的民间法的存在、司法救济不通畅是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针对造成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的放矢,运用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对民间法的审查与纠错机制、畅通保障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的对策。最终形成国家制度、村规民约和司法救济的三元互动,通过各种程序规则遥相呼应、连接、汇合并贯通各种中间环节,自上而下建造一个和谐的体系,切切实实地保护好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
【关键词】:婚姻变化 妇女 土地权益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9;D922.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8
  • 目录8-12
  • 第一章 导论12-19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12-13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分析13-16
  • 第三节 研究方法16-17
  • 第四节 主要内容17-19
  • 第二章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及其危害19-35
  • 第一节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19-31
  • 2.1.1 因为出嫁,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19-26
  • 2.1.2 因为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26-29
  • 2.1.3 因为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表现29-31
  • 第二节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所产生的危害31-35
  • 2.2.1 因为结婚,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所产生的危害31-32
  • 2.2.2 因为离婚,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所产生的危害32-33
  • 2.2.3 因为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所产生的危害33-35
  • 第三章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成因35-49
  • 第一节 现行法律对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之不足35-39
  • 3.1.1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之现行法律规定35-37
  • 3.1.2 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法律保护规定之不足37-39
  • 第二节 村规民约对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39-44
  • 3.2.1 村规民约侵犯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表现40-41
  • 3.2.2 村规民约侵害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之原因分析41-44
  • 第三节 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44-49
  • 3.3.1 案件受理不畅44-45
  • 3.3.2 当事人主体不适格45-46
  • 3.3.3 法院没有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的权力46-47
  • 3.3.4 裁判结果难以执行47-49
  • 第四章 保护婚姻变化中的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49-61
  • 第一节 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49-55
  • 4.1.1 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49-52
  • 4.1.2 明确家庭承包权的共同共有的性质以强化个人权益52
  • 4.1.3 增加社会性别视角,在立法上规范村民自治制度中女性的参与规则52-54
  • 4.1.4 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填补法律规定上的空白领域54-55
  • 第二节 建立对“村规民约”审查、纠错机制55-56
  • 4.2.1 各级人大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55
  • 4.2.2 各级政府应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55-56
  • 第三节 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的司法救济渠道56-61
  • 4.3.1 为基层法院受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依据56-58
  • 4.3.2 明确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58-59
  • 4.3.3 明确法院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权59
  • 4.3.4 设立土地补偿费部分留存制度59-61
  • 结语61-62
  • 参考文献62-66
  • 致谢6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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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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