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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离婚之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7-08-06 01:09

  本文关键词:论协议离婚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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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议离婚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并达成协议为前提,,反映了婚姻法尊重婚姻当事人婚姻意思自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这种方式具有保护婚姻当事人隐私、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便于离婚协议的履行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造成轻率离婚、意气离婚、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等缺点。对于离婚协议,尤其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处理,一定要在认清其性质的基础之上作出,否则不仅不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更为严重的矛盾。我国目前实行行政协议离婚与诉讼协议离婚并举的协议离婚制度,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则。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办理行政协议离婚时所必须要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应当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等几个方面。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并非完全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特别是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进行明确约定,或根本未进行约定,加之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历来就存有较大争议,故而导致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拟通过对协议婚姻家庭纠纷相关案例的分析,对婚姻关系解除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性、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问题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对离婚制度进行解析,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阐释。
【关键词】: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 性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6-7
  • Abstract7-9
  • 引言9-10
  • 一、 离婚的条件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10-14
  • (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给当事人带来的困境11-13
  • 1. 针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11-12
  • 2. 针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12
  • 3. 针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12-13
  • (二)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给法官带来的困境13-14
  • 二、 论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司法难点14-25
  • (一) 诠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性质14-15
  • (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剖析15-19
  • 1. 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15-16
  • 2. 混合型民事合同16
  • 3. 附条件的民事协议16-19
  • (三)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分析19-21
  • 1. 对于分割协议受益人的效力19-20
  • 2. 对于分割协议相对人的效力20-21
  • (四) 财产分割协议的变更及撤销21-23
  • (五) 判决分割之局限分析23-25
  • 1. 判决分割的效力强于协议分割23-24
  • 2. 判决分割仅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24-25
  • 三、 子女抚养在协议离婚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分析25-27
  • (一) 子女直接抚养权人的确定25-26
  • (二) 抚养费用的确定及其合理性讨论26-27
  • 四、 结语27-29
  • 参考文献2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宋智慧;以契约理念透视婚姻本质[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2 陈苇;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3 魏建文;民事契约论与中国婚姻家庭法[J];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6期

4 马忆南;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J];中外法学;1998年02期



本文编号:62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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