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17-08-14 04:2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离婚法定理由
【摘要】: 离婚制度属于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制度,而离婚法定理由作为调整人们离婚行为的准则,在离婚制度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当前婚姻法对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主要集中于《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但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西方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和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考察,指出以《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人民法院以此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的缺陷。尝试对当前我国离婚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过错原则 历史演变 离婚理由 感情破裂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提要4-6
- 引言6-7
- 第一章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现状及立法价值7-13
- 一、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含义及特征7-9
-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现状9-10
- 三、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价值10-13
- 第二章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历史演变及立法不足13-22
- 一、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历史演变13-17
- 二、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不足17-22
- 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的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模式及启示22-27
- 一、世界主要国家的离婚法定理由的三种立法模式22-26
- 二、对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立法的启示26-27
- 第四章 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定理由的争论及立法建议27-34
- 一、我国离婚法定理由不同观点的争议27-30
- 二、完善我国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建议30-34
- 结论34-35
- 注释35-38
- 参考文献38-41
- 后记41-42
- 论文摘要(中文)42-45
- 论文摘要(英文)45-47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桂华;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审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6707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yflw/670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