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收养制度的变迁
发布时间:2017-09-04 18:07
本文关键词:民国时期收养制度的变迁
【摘要】: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的收养制度是我国现代收养制度的雏形。本文通过分析和对比传统收养制度、清末、民国收养制度之间的发展变化,从收养制度入手,探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西方法律制度借鉴与本国国情、本民族文化相结合的问题。 论文共分为三部分: 绪论部分:首先对于收养制度近代化的过程进行简单概括。介绍现代收养制度的定义,立法目的,通过分析说明,即使在当代中国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的观念并没有消失,仍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如中国社会存在的家族观念、地方观念、同乡同学观念等。随后,简单的对封建时期收养制度进行归纳,从其收养制度的目的,传统民间的分类,以及国家对于民间形成的习俗、习惯的认可并上升到制定法。而且就这种宗祧继承的模式在当时的意义做了简要分析。主要从国家、社会、整个宗族的利益方面,说明这种宗祧继承本身能够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而且维持地方的平衡等等。 本论部分: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从清末制定的民一草入手,在对于法条进行的分析中发现收养制度的内容和方式几乎没有改变,依然维持了原有的封建宗祧继承式的收养制度。从立法模式上采用的结构是现代的方式。而且,随着西方社会思潮的涌入,在社会中对于收养问题已经开始出现变化,并非完全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在法官判案中也没有加以禁止。 第二,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府的不断更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处于一种极为不稳定的状态,包括法官在内,对于判决案件采用的标准、价值取向并不统一。结合来看主要是依据中国传统的法律和习惯、习俗,采用“情、理、法”交融的方式。所以法律并没有真正起到指引人们生活、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第三,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部分。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收养制度,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立法目的上直接由家族本位主义上升到社会本位主义,具有很强的超前性或者说前瞻性。再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制度本身是先进的,没有问题,而且在台湾地区一直实行至今(除了对于部分内容的修改外)。问题是这种前瞻性、超前性,移植来的法律是否能够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融入到中国实际社会生活
【关键词】:收养 时期 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9;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第一章 绪论7-16
- 一、收养法的界定8-10
- 二、中国传统收养制度10-16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及北洋政府时期收养制度16-21
- 一、清末收养制度—传统制度的延续16-18
- 二、北洋政府——传统制度与新思想的初步交锋18-21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传统制度的全面变革21-35
- 一、收养制度制定的基本情况21
- 二、法律条文涉及的内容21-22
- 三、从法律条文角度看—收养制度的成果22-25
- 四、收养制度本身具有的特点25-26
- 五、制度的落实状况26-32
- 六、从社会价值角度的评价32-35
- 第四章 结论35-38
- 参考文献38-40
- 后记40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虎;壮族拟亲属关系的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79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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