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9-05 01:23
本文关键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生活日益频繁,导致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引起的夫妻债务纠纷日益复杂多样。在众多的借贷案件中,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贷案件亦占相当大的比例,而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不完善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多困惑,并带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极大空间,造成审级之间,地区之间乃至法官之间由于不同理解而促成裁判的巨大差异的现象不断出现。本文主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认定的分歧意见进行的剖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问题的缘起。通过两个案例,引出夫妻一方独自所欠债务的认定难的问题,要么偏向保护债务人配偶方,要么过于重视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认定中的裁判困惑。分析《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的理解冲突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上的问题。第三,域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本部分主要介绍国外的立法制度及司法判例,对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夫妻财产公示制度进行分析,进而从中找到对我国夫妻债务认定制度的借鉴之处。第四,我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完善。在本部分中,分析现有法律缺陷主要存在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设定前提条件前提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证明标准该如何进行限定,根据缺陷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第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针对以上几部分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研究结论基础上,综合评析本文案例。
【关键词】:夫妻债务 个人债务 财产权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一、问题的缘起7-9
- 二、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评析9-13
- (一) 过于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0-11
- (二) 举证责任分配有违公平正义原则11-12
- (三) 容易引发恶意诉讼和虚假债务12-13
- 三、域外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例13-18
- (一) 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13-15
- (二) 夫妻财产补偿制度15-16
- (三) 约定财产制的公示制度16
- (四) 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6-18
- 四、我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认定规则的完善18-28
- (一) 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适用设定前提条件19-22
-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19-21
- 2、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决定了个人举债应为“夫妻共同生活21-22
- (二)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举证责任的分配22-25
- 1、应由举债方承担举债责任22-24
- 2、在举债方不能举证和不愿举证时,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24-25
- (三) 证明标准的完善25-26
- (四) 完善建议合理性的司法实例检验26-28
- 五、结语28-29
- 参考文献29-32
- 谢辞32-33
- 个人简历33
【参考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刘壤;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D];吉林大学;2011年
2 张力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3 牛岳猛;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D];吉林大学;2010年
4 陈爱仟;夫妻共同债务若干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5 高碧波;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794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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