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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自由权

发布时间:2017-09-14 06:43

  本文关键词:论离婚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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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颁布、1981年实施以来,距今已二十年的时间了,这二十 年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及人们的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新 形势的需要,不能解决新的问题。所以1995年全国人大做出了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决定。 纵观我国建国几十年来婚姻家庭立法、执法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利弊得失,结合近几年 学者们关于修改现行婚姻法的争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不仅仅 是变更法律条文的设置问题,更重要的在于观念的更新。本文涉及的是争论中的一个热点 问题——离婚立法。关于离婚立法的改革,本文没有从离婚立法的具体制度上分析,如离 婚的标准、离婚的理由、离婚的程序、对离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离婚中的法律责任的认 定等,因为具体制度是由观念指导产生的,制度是观念的体现,不解决观念问题,不会建 立一个完善的制度,或者制度可能是完善的,但在陈旧的观念指导下,也不会得到切实的 贯彻和实施。我国几十年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就印证了这一点。对离婚自由权的 认识和理解,就是离婚立法中必须首要解决的观念问题。 与离婚自由权相辅相承的是自由离婚制度。离婚自由权需要自由离婚制度的保护和规 范,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离婚自由权的形成过程。本文论述了自由离婚制度的 建立和完善的历史进程。 自由离婚制度是在片意离婚制度和限制离婚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健全起来的。片 意离婚制度主要存在于古代社会,是等级、专权和男女不平等的产物。在片意离婚制度下, 离婚是男方或男方家族的单方面的权利,女方或当事人则是受权利支配的、居于服从的地 位;决定离婚的原因,正如婚姻成立的原因一样,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而是家族利益, 是为了传宗接代,是为了满足单方面的需求,所以离婚的原因就是这些单方需求不能得到 满足,如不能生育男孩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离婚自由权。到了近代社会, 民主和自由的理念为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离婚自由权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旧的观念 的影响仍未能完全消除,人们单纯地把离婚当作是“坏事”,夸大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甚 至把离婚简单地归咎于当事人的过错,这时的离婚立法不是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而 是限制权利的行使,法律的目的就是阻碍离婚,减少离婚,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而不问 这样维持的婚姻质量如何,法律规定的离婚的程序、离婚的理由、裁判离婚的条件等无不 体现了限制的原则。因此,在限制离婚制度下,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离婚自由权。真正的离 婚自由权的实现,,是在现代社会自由离婚制度形成以后,具体体现为无过错离婚原则的运 用、对离婚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离婚关系相关人的利益的保护等。 离婚自由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其性质体现为:离婚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人 生而有之的权利;离婚自由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不依从于任何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 与其他民事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也许作为具体的离婚法律关系,并不是每个人一生 都曾参与过的,但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离婚自由权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平等地享有的。 离婚自由权是一种民事处分权,是婚姻当事人对自己婚姻前途的一种处分权,当事人有权 依照婚姻的状况,决定婚姻的前途,并请求法律确认其处分的合法性。离婚自由权也是一 项私权利,是与公权力相对应而存在的,依据离婚自由权的私权性质,当事人可依合意解 决离婚及相关问题,并对抗公权力及公权力机关的干预和限制。 离婚自由权在内容上体现为自由决定权,即自由决定是否申请离婚、是否达成离婚的 合意、合意是否变更、对对方的请求是否提出抗辩等。离婚自由权的行使的法律保护体现 在民法保护、刑法保护和行政法的保护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保护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对离婚 自由权的保护的侧重点不同,而各个法律部门又形成了离婚自由权法律保护的完整体系, 缺一不可。 我国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向把离婚自由权排除于私权范围,认为离婚法律 关系不是私法关系,不适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离婚立法中,强制性条款多于 任意性条款,义务性规定多于权利性规定,特别是不适当地扩大行政干预的效力,限制离 婚的思想在离婚立法中非常突出。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必须摆脱这种思想的束缚,明确 离婚自由权的私权性质,明确离婚立法的私法性,把离婚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 人身权利加以民法保护;赋予公民对婚姻法律关系的充分自由决定权,并给予其国家公力 的认可和保护:当然,自由和权利都不会是纶对的,在保护自由权利的同时,要为其设立 法律的合理范畴,加以必要的法律约束,确保权利的行使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 完善我国离婚立法的关键所在。 本文广泛吸纳了学者们的争论观点,在总结自由离婚制度的发展历程;论述离婚自由 权的性质、内容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我国未来自由离婚制度模式及离婚立 法对
【关键词】:自由离婚制度 离婚自由权 私法 私权 人格权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1
【分类号】:D923.9
【目录】:
  • 一、 自由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进程7-14
  • (一) 古代社会的片意离婚7-8
  • (二) 中世纪寺院法的禁止离婚8
  • (三) 近代以来从限制离婚向自由离婚的改革8-12
  • (四) 现代社会自由离婚制度的新课题12-13
  • (五) 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历程13-14
  • 二、 离婚自由权的性质14-17
  • (一) 离婚自由权是人权14-15
  • (二) 离婚自由权是私权利15-16
  • (三) 离婚自由权是人格权16
  • (四) 离婚自由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16-17
  • 三、 离婚自由权的内容17-18
  • (一) 自由处分权17
  • (二) 自由协商权17-18
  • (三) 抗辩权18
  • 四、 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与法律保护18-22
  • (一) 离婚自由权的行使18-20
  • (二) 离婚自由权的法律保护20-21
  • (三) 离婚标准与离婚理由:离婚自由权行使的法律依据21-22
  • 五、 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改革与完善22-28
  • (一) 现行立法的欠缺及原因分析22-24
  • (二) 完善我国离婚立法的建议24-28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杨福林;被误读的自由[D];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

2 刘睿;离婚自由及其限制[D];吉林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84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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