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4 20:14
本文关键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研究
【摘要】: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自2001年4月颁布实施以来,其中新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已在实践中运行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维护婚姻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惩戒婚姻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对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无疑,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鸣。 本文将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分析阐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意义和内容,着重论证了该制度中存在的瑕疵,诸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太小:法律只把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尚未赋予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没有追究破坏婚姻家庭的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过窄:法律只规定了四种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没有将其他一些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情形列入之内;举证难度太大:举证责任基本全部由无过错方承担,而此类案件的隐秘性决定了取证的难度,致使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赔偿数额不够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范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判决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等等。 而且,本文探讨了实践中尚存争议的问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能否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者可否成为赔偿义务主体、长期通奸行为以及精神暴力到底应否列入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私人取证合法与否”等,并表明了笔者的观点。 最后,本文为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涉及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范围,以及应将其他一些严重危害婚姻家庭的情形列入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内容,适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明确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的物质损害包含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规制赔偿数额,建议制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下限范围。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司法实践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3.9
【目录】:
- 第1章 引言8-10
- 第2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10-17
- 2.1 我国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10-11
- 2.2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11-12
- 2.3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12-15
- 2.3.1 特殊的诉讼主体12-13
- 2.3.2 特定的起诉时间13-14
- 2.3.3 特定的赔偿事由14-15
- 2.3.4 单一的归责原则15
- 2.4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5-17
- 第3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17-22
- 3.1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方式17-18
- 3.2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程序范围18
- 3.3 对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情形的分析和在法律适用中的认定18-22
- 3.3.1 重婚18
- 3.3.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8-19
- 3.3.3 实施家庭暴力19-20
- 3.3.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20-22
- 第4章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缺陷22-35
- 4.1 赔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小23
- 4.2 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少23-29
- 4.2.1 长期通奸行为没有列入损害赔偿之中23-26
- 4.2.2 家庭暴力未含及精神暴力和性暴力26-27
- 4.2.3 其他没有列入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27-29
- 4.2.3.1 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27-28
- 4.2.3.2 使他方受欺诈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28-29
- 4.3 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要求高29-33
- 4.4 没有明确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33-35
- 第5章 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35-48
- 5.1 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35-37
- 5.1.1 拓宽请求权主体范围35-36
- 5.1.2 赔偿义务主体应包括第三者36-37
- 5.2 应由法律补充规定的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侵权行为37-38
- 5.3 有关举证责任问题38-40
- 5.3.1 应当确认无过错方私人取证的合法性38-39
- 5.3.2 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应降低,适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39-40
- 5.3.3 发挥其他方式获取证据的作用40
- 5.4 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40-44
- 5.4.1 离婚物质损害赔偿41-42
- 5.4.1.1 离婚财产损害赔偿41-42
- 5.4.1.2 离婚人身伤害赔偿42
- 5.4.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42-44
- 5.5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44-48
- 5.5.1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44
- 5.5.2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44-48
- 5.5.2.1 离婚物质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44-45
- 5.5.2.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45-48
- 第6章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1
- 致谢51
- 声明51-52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2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于广义;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2 李红芬;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07年
3 尹航;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4 王聪;离婚损害赔偿之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85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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