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与例外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与例外
【摘要】:夫妻扶养义务具有身份性与财产性、对等性与互动性、道德性与法定性等特征。对夫妻扶养义务履行与例外进行研究,可以反映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现实国情,符合《婚姻法》的立法价值理念,有助于优化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对夫妻扶养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夫妻扶养义务在履行内容、履行程度、履行保障以及是否应有例外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现行规定已经不能对夫妻扶养的行为起到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亟需用明确具体的规范来增强其先进性。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在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方面均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内容应该包括物质供养、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三个部分,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夫妻扶养要保持对方的生活,以扶养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标准,子女赡养不能替代但可适当减轻夫妻扶养义务,离婚后在确有必要时要为对方提供适度的扶养。履行保障措施必须法律和道德并用、刚柔相济,在法律保障方面,禁止精神遗弃行为、增设物质给养的担保、采用吊销执照的手段迫使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在道德保障方面,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普及解决夫妻扶养纠纷应树立的意识、继续提高公民自身综合素质。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理性的立法应该一分为二地规制夫妻扶养关系。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符合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相一致、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让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作为对夫妻扶养制度的必要补充。相关立法应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为宗旨,夫妻扶养关系应与夫妻其他人身财产关系相联系。可汲取世界各国优秀的立法蓝本,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特色,明确将权利人严重违反夫妻人身义务、财产义务以及存在品行不端的行为作为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情形。同时,为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私权,还应对例外情形适用的程度做出合理的规定,如规定例外情形的适用仅针对物质供养,要权衡违反义务情节的轻重,以及可因当事人的宥恕而排除适用。
【关键词】:夫妻扶养义务 立法完善 例外情形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9
- 一、夫妻扶养义务的理论探究9-15
- (一) 夫妻扶养义务的特征9-10
- (二) 夫妻扶养义务的理论依据10-14
- (三) 夫妻扶养义务的功能14-15
- 二、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立法与实践15-21
- (一) 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15-16
- (二) 我国夫妻扶养义务履行中的问题与疑惑16-19
- (三) 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立法缺陷19-21
- 三、完善我国夫妻扶养义务履行层面的立法21-31
- (一) 明确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21-24
- (二) 界定夫妻扶养义务履行的程度24-28
- (三) 加强对夫妻扶养义务履行的保障28-31
- 四、增设我国夫妻扶养义务的例外情形31-42
- (一) 增设例外情形的法理依据31-33
- (二) 夫妻扶养义务的具体例外情形33-40
- (三) 例外情形的适用程度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6
- 后记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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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5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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