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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0 22:08

  本文关键词: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及处理之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强奸 婚姻关系 婚姻状态 婚内强迫性行为 定性


【摘要】: 婚内强迫性行为是一个久而弥新的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婚内强迫性行为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无疑和婚姻的历史一样久远。但是,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界和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则是近些年的事。很多西方国家在女权运动的影响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同了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观点。而我国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由此导致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论以及司法判决的大相径庭。王卫明强奸案发至今,已有十余年,罪与非罪是否应该有个定论。然而,理论上的争论并没有因时间的推移而停止,这让立法者在该问题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立法上的回避让司法实践仍然面临尴尬。毕竟,司法实践是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本文即着眼于该问题的探讨,结合案例,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定性及处理进行了法理分析,希望可以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思路。具体来说,法理分析部分的思维逻辑是这样的:首先通过对三种学说的反驳确立了自己的观点——正常婚姻状态下的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非正常婚姻状态下的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接着文章分析了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并着重比较了不同婚姻状态下强迫性行为的区别,其主要目的在于从行为本身的特征上来说明其性质的不同,所以要分别定性。紧接着,笔者从不同的理论角度进一步指出,为何应依婚姻状态的不同来分别定性婚内强迫性行为,从而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更深层次的理论依据。最后,笔者比较了非正常婚姻状态下的强迫性行为这种特殊的强奸与普通强奸的区别,其目的是在于揭示这种强奸的特殊性和相对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为量刑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本论文除了引言外,共由六大部分组成,共20000余字。 第一部分,案由。即王卫明强奸案。 第二部分,案情。介绍了王卫明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事实。 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婚内强迫性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及处理。 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及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对本案的分歧意见及理由。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卫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卫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第五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该部分首先就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婚姻关系的认定进性了分析,指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王卫明与受害人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但是此时的婚姻关系处于了非正常状态,从而确定了王卫明的强迫性行为发生在婚内。接着,文章对王卫明婚内强迫性行为定性问题中争议的焦点——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理论学说的介绍,并给予了相应的评议。这实际上是一个有“驳”有“立”的过程。针对支持否定说的婚姻契约论、他罪论、报复论、道德调整论,笔者均指出了它们存在的缺陷,给予了有力的反驳,并指出这种不分具体情况就统一定性的做法是一种“完全不犯罪化”的极端,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我们应该根据婚姻状态的不同来分别定性婚内强迫性行为;针对支持肯定说的法律条文论、权利义务论、世界潮流论、现实需要论,文章也分别进行了评议,指出其走向了“完全犯罪化”的另一个极端,也是不合理的;针对折衷说,笔者持部分赞同的态度,指出现有的折衷说的缺憾在于:它要么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定性为强奸罪缺乏清晰的界定,要么就是界定模糊或者过于广泛,从而引发了操作和认定上的困难。进而,文章指出依据我国情况只有起诉离婚,才能将婚姻置于非正常婚姻状态,也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发生的强迫性行为才能定性为强奸。紧接着,文章对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其中分析了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共同特征,并对正常婚姻状态和非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强迫性行为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强迫性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强迫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从行为本身的特征上论证了为何要对不同婚姻状态下的强迫性行为分别定性。再接着,文章给出了依婚姻状态分别定性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深层次理论依据,指出分别定性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情法相容、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并符合中国的社会观念。最后,文章将非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强迫性行为与普通强奸进行了比较,指出非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强迫性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强奸罪,但是考虑到其毕竟发生在夫妻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部分,结论。本部分首先总结了全文的论证成果,得出了婚内强迫性行为定性和处理的一般结论——正常婚姻状态中的强迫性行为不构成强奸,分情况可以给予民事上的处理和除强奸罪以外的刑事处理;非正常婚姻状态的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但是考虑到其发生在夫妻之间,社会危害性与普通强奸相比相对较小,建议规定为自诉案件,且一般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接着,文章结合本案,认为王卫明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在王卫明起诉离婚的行为下,已由正常状态转化为非正常状态。被告人王卫明在这一特殊时期内,违背钱某的意志,强行与钱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但是考虑到这种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特殊性,在量刑上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
【关键词】:强奸 婚姻关系 婚姻状态 婚内强迫性行为 定性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内容摘要6-9
  • Abstract9-14
  • 引言14-15
  • 一、案由15
  • 二、案情15
  • 三、案件的焦点15
  • 四、争议观点与分歧意见15-16
  • 五、法理分析16-38
  • (一) 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时婚姻关系的认定16-18
  • 1. 婚姻关系依然存在16-17
  • 2. 婚姻关系已处于非正常婚姻状态17-18
  • (二)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理论争议及评议18-27
  • 1. 否定说及其评议18-21
  • 2. 肯定说及其评议21-25
  • 3. 折衷说及其评议25-27
  • (三)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概念及特征27-31
  • 1.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概念27
  • 2. 婚内强迫性行为的共同特征27-29
  • 3. 两种婚姻状态下的强迫性行为的区别29-31
  • (四) 依婚姻状态分别定性之理论依据31-35
  • 1. 分别定性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31-32
  • 2. 分别定性有利于情法相容32-33
  • 3. 分别定性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33-34
  • 4. 分别定性符合中国的社会观念34-35
  • (五) 非正常婚姻状态下的强迫性行为与普通强奸的区别35-38
  • 1. 犯罪主体的区别35
  • 2. 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35-36
  • 3. 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36-38
  • 结论38-40
  • 致谢40-41
  • 参考文献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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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9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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