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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扩大探视权主体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9-29 11:08

  本文关键词:对我国扩大探视权主体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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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探视权"制度的确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存在着单一性、限定性等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作用。因此,扩大"探视权"主体的范围能更好地体现和发挥"探视权"制度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 云南师范大学;
【关键词】探视权 探视权主体 《婚姻法》 司法实践
【分类号】:D923.9
【正文快照】: “探视权”也称“交往权”,主要指离婚后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未成年子女并与其保持直接联系与交往的权利。我国《婚姻法》原来一直都未确立探视权制度,在2000年修订《婚姻法》时,首次对“探视权”作了规定,加之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实

本文编号:94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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