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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0-05 06:40

  本文关键词: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与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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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家庭正常运转和职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保障。夫妻财产制作为亲属法的重要内容,在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直不够完备,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相比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所进步,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外,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酝酿已久的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上日程,夫妻财产制是民法典亲属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要求。基于这一现实要求,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的研究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以供立法机关参考。全文共约三万五千字,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概述及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此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介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并从内容和发生依据两方面介绍夫妻财产制的分类。其次,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介绍了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的三个变迁阶段,即古代以家庭为本位、近代以个人为本位、现代以个人为本位兼顾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以及。最近向保护弱利益倾斜的发展趋势。最后,总结和探讨了现代夫妻财产制的具体立法原则,包括个人为本位兼顾社会利益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以及贯彻婚姻共同生活之本质目的原则。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成功与不足。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范比以前的有关规定更详细,更能体现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但其规定仍然比较粗略,在结构上、内容上都不够完善,不利于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结构上、内容上的不足,,提出具体的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的构想。在立法内容中包括通则、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构建,其中,通则性规定主要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具体体现。在约定财产制的构建中对夫妻财产制契约进行了程序与实体上的规定,另外,不仅提出了四种可供约定的夫妻财产制而且对此四种夫妻财产制的内容逐一进行 了规定。在法定财产制的构建中增设了非常法定财产制,并在通常法定财 产制中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规定敝了修改, 规定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共同财产,一方法定 继承的财产和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后分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将共 同财产的分割纳入夫妻财产制一章中进行规范。 第四部分: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怄田去构想的理由。对第三部撇出的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具蝴想进行分析,阐述理由。通则是对具体条文理解 和解释的刎,具有提纲挚领的作用。对约定财产制采取限制主义与无限 制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是人们法律素质不高和追求个性独立的现状的客 观要求。对提供的四种夫妻财产制逐一构龈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方便夫 妻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与实体的规定则使约定财产制更具 有可操作性。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设置可以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解决夫妻之 间出现的财产上的危机或纠纷。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通常法定财产制是人 们思想观念、生活水平、婚姻本质以及对旧法继承的要求。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3.9
【目录】:
  • 前言9
  • 第一部分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9-24
  • 一、 夫妻财产制概述9-14
  • (一) 夫妻财产制的含义与分类9-13
  • (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沿革13-14
  • 二、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14-24
  • (一)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概述14-17
  • (二)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及其具体表现17-24
  • 第二部分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之成功与不足24-26
  • 一、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成功之处24-25
  • 二、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足之处25-26
  •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26-36
  • 一、 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结构构想26-28
  • 二、 夫妻财产制的通则性规定的构想28-29
  • (一) 立法原则性规定28
  • (二) 一般性条款28-29
  • 三、 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29-33
  • (一) 一般性规定29
  • (二) 约定财产制类型29-33
  • 四、 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33-36
  • (一) 非常法定财产制33
  • (二) 通常法定财产制33-36
  • 第四部分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构想之理由分析36-48
  • 一、 增补通则性规定之理由分析36-37
  • (一) 立法原则性的规定之理由分析36-37
  • (二) 规定一般性条款之理由37
  • 二、 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之理由分析37-42
  • (一) 一般性规定之理由分析37-41
  • (二) 法律具体提供四种财产制类型之原因41-42
  • 三、 法定财产制立法构想之理由分析42-48
  • (一) 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之理由42-44
  • (二) 通常法定财产制具体构建之理由分析44-48
  • 结束语48-49
  • 参考书目49-50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耿艳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D];延边大学;2005年

2 陈涛;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完善[D];贵州大学;2006年

3 吴冰;中国两岸四地之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D];暨南大学;2007年

4 张洁;夫妻财产隐名共有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

5 吴俊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行为的效力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97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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