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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归入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19 00:48
  公司归入权法律制度移植于美国,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救济方式,在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均有所规范。证券法主要调整的是短线交易行为,而公司法规定的主要针对违反忠实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文基于对《公司法》第148条、149条和新修订的《证券法》第44条的细化理解,通过实证分析、法律解释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阐释,系统整理相关典型性司法案例,分析和总结司法裁判中不同处理意见及具有新颖性的认定标准,以期弥补我国公司法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为完善公司归入权制度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促进归入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施行。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归纳总结我国相关案例,提出公司归入权行使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尚不明晰;归入权行使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收归公司所有的利益外延需要厘清;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如何衔接有待明确。第二部分,从理论探讨、法律解释、域外规范的角度,明确忠实义务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公司归入权是内部人违反委任合同后的救济机制。归入权的构成要件只有一点,即公司内部人违反忠实义务实施了特定行为,不论公司是否遭受损害或者内部... 

【文章来源】: 李怡林 天津师范大学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一)归入权构成要件的裁判不一
    (二)归入权行使对象是否需要扩大
    (三)可归入收益缺乏判定标准
    (四)归入权与损害赔偿权的适用问题
二、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辨析
    (一)学理上的不同观点
    (二)笔者的观点
        1.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从法理角度剖析
        3.借鉴域外经验
三、归入权行使对象的合理界定
    (一)执行主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二)非执行主体:控股股东、利害关系人
        1.控股股东
        2.利害关系人
    (三)完善我国公司归入权的行使对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控股股东、利害关系人
四、可归入收益的边界厘清
    (一)可归入收益范围的因果关系
    (二)类型化分析可归入收益
    (三)可借鉴的实践中判定标准
五、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衔接
    (一)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解决模式
    (二)公司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衔接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8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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