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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3-04 20:27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北京市不断加大“三农”资金的投入,涉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亦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本文基于对典型案件的梳理分析,总结出发案特点,剖析犯罪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推进涉农反腐工作起借鉴参考之用。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基层组织人员 职务犯罪

  近年来,伴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既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也是诱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必须采取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根治。现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的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解析其犯罪成因,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当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之特点

  1.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村级基层自治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由于村会计在村委会掌握一定职权,也有机会单独作案或参与共同作案。
  2.在犯罪的形式与手段这方面,大部分是贪污与受贿。贪污从形式上方面看,存在侵吞、截留、骗取与套取等等,在手段上方面有收入不下账、重复支出与做假票据等等;受贿基本发生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感谢费”等。
  3.社会影响恶劣。村干部职务犯罪侵犯的不仅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同时也是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侵害,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我院办理的多起案件,案发后所在村社群众多次到检察机关信访,在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的同时也表达了强烈的愤慨情绪。

  二、村干部犯罪原因及解析

  1.权力过分的集中是主要内在因素。在基层的农村,权力主要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等个别人的手中,不管大情小事都由其决定,这样便使行贿者盯住了有权力在手中的主要村干部,,那些能“拍板定音”的村干部,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有可能陷入金钱的泥淖,走上腐败的道路。目前,政府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机制,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监督工作,更没有对村委会财务账目管理进行审计,导致了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失控。
  2.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虽然村委会设有村民代表组织,但是现在很多群众外出打工、平时不在家,实际上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村委会内部没有监督制约机制,村书记或者村主任民主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更是没有,搞“一言堂”,自己说了算。村民本身没有监督意识,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也存在不了解法律政策,不知应如何监督的问题。
  3.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干部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村级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使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这无疑为某些村干部滥用权力、肆意挥霍集体资财提供了条件。
  4.财务制度不执行,管理混乱。从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帐目混乱。绝大多数发案单位帐目不规范,帐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用白条冲帐或者不记账,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二是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审批不严格。
  5.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村干部大部分的受到了有限的教育、文化层次也较低、法制观念是有些淡薄的,有些村干部甚至不清楚自己在协助乡镇政府所从事有关行政管理的工作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的认为出了事最多就是“不干了”,肆意收受贿赂,“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严重,将权力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
  6.村干部工作量与收入之间的失衡。村干部每天与群众打交道,负责的事务极为琐碎、繁杂,但是其收入却较低,再加上作为实施主体开展的惠农工程,更是增加其工作量,而政府却未发放相应的工作经费。有的认为自己当村干部,工作很辛苦,用土地补偿款、公款给自己做生意是应该的;有的则认为当村干部拿钱不多、管事不少,跟已富起来的人相比,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感,随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把职务作为牟利发财的捷径。行为标准模糊导致有些村干部对罪与非罪、正常开支与违法侵占、人情往来与贪赃枉法划不清界限。

  三、对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建议

  村干部的犯罪不仅是损害了基层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破坏了党和基层农民群众关系,而且会容易引发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对于群众路线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减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应对:
  1.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建章立制,使监督制度化和经常化,有效检查监督职务犯罪行为,发现犯罪的苗头及时予以遏制。一是落实财务、村务公开制度。对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实行公开制度,增强土地征收的透明度,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工作,拓宽监督渠道。二是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对于村级财务管理,应当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村财镇管,统一帐薄凭证,统一记帐科目,统一记帐标准,统一帐据保管。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建立专帐专户,严格审批制度。三是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村委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要延伸到基层土地管理所、村委会,重点放在土地补偿征收费的拨付和支出的合法性、资金流向、隐瞒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2.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目前农村普遍试行“村财托管”财务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带有一定的行政因素。建议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的规定,建立村民理财小组和村账镇乡管结合管理模式,把农村内部事务管理权,尤其是财务管理权交付给村民。村民理财小组聘请审计机构财务审计账务的真实性、客观性。乡镇级政府相关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对资金收入、流转、分配与使用等程序问题。
  3.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入,大量资金投入使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大大增加,检察机关、纪检部门要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当成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看待,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4.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作用。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之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专门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事实证明,检察机关深入农村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形式多、效果也好,得到了广大村民的信任和欢迎。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共抓齐管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在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道防线方面下功夫。
  5.完善法律、法规条款。建议立法机关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确定由检察机关管辖。2000年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列举了七种由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情况,规定在这些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由检察院管辖。这种划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常会因为出现重复调查、案件主体管辖发生分歧或“两不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会不利于追究犯罪行为,也引发导致浪费司法的资源。笔者经考虑认为,应当将村委会等基层农村自治组织人员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集中管辖、全面审查;这样也能避免分歧哪些是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获得的财产界定问题、哪些是七种情况获得的财产。



本文编号:3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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