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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阈下的竞争中性原则解析

发布时间:2021-08-03 18:48
  竞争中性原则是推进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指针,其核心意涵在于反对政府及其部门对市场竞争的歧视性干预,其价值目标则在于推进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实现。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竞争中性原则的具体实施,必须奉行竞争中性法治化路线,强化系统性经济法治建设。其具体法治化实现路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以专门竞争中性立法的构建为中心推进经济立法制度、以市场竞争监管行为的规范为中心推进经济执法制度、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实现为中心推进经济司法制度。 

【文章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竞争中性原则的经济发展意义
二、竞争中性内在意涵的厘定:反对政府歧视性市场干预
    (一)微观意涵分析
    (二)中观意涵分析
    (三)宏观意涵分析
三、竞争中性价值导向的明晰: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实现
    (一)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是竞争中性的根本价值追求
    (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具体功能的多元类型化分析
        1. 公平竞争机制是推进现代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2. 公平竞争机制是培育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3. 公平竞争机制是应对国际贸易纷争的有效路径。
    (三)竞争中性对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保障的具体进路
        1. 对公平竞争机制偏离的预防。
        2. 对公平竞争机制扭曲的矫正。
        3. 对公平竞争机制发展的推进。
四、竞争中性法治保障的实现进路:推进系统性经济法治建设
    (一)立法保障进路:以竞争中性专门立法的建构为中心
        1. 竞争中性立法保障需要多层级的推进。
        2. 推进专门立法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
        3. 专门立法推进应当重点规制的内容。
    (二)执法保障进路:以市场竞争监管行为的规范为中心
        1. 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性法规。
        2. 严格贯彻国家竞争政策。
        3. 严格竞争执法两级体系建设。
        4. 严格竞争执法队伍建设。
    (三)司法保障进路:以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诉权的保障为中心
        1. 确立竞争中性原则的私人诉讼机制。
        2. 推进竞争中性公益诉讼。
        3. 确立竞争执法的司法审查机制。



本文编号:33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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