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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8 23:16
  保单的现金价值源于“均衡保险费”理论,而均衡保险费只存在于人寿保险中,故只有人寿保单才存在现金价值。当人寿保单的投保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其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各不相同。由于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及其增值,退还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形,而合同解除后,理应恢复原状,其退还的对象应为投保人。因此,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形成要以保险合同的解除为前提,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关于附条件的债权能否执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明确了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进行冻结,扩大了法院执行的范围,在促进执行难问题解决的同时,没有给第三人的利益带来损害。同理,法院对附条件债权进行冻结,待其条件成就时,按到期债权进行处理。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其他损害,第三人需要做的仅仅是不向被执行人给付,将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扩大到附条件债权具有合理性。因此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参照法院对银行存款的执行,...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司法实践及其反思
    (一)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司法实践
    (二)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司法实践的反思
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分析
    (一)现金价值的基本属性
    (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属
    (三)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属性
    (四)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成为执行标的的理由
    (五)人寿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非人身专属性
    (六)债权人的权利顺位
三、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执行的路径
    (一)代位执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
    (二)执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限制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33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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