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探究
发布时间:2016-04-22 06:40
论文摘要 作为对传统金融行业补充的互联网金融正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壮大,它以快捷性、高效性迅速融入到人们生活中,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一种综合性风险,对传统金融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创新监管模式以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已迫在眉睫。本文从金融业监管角度出发,在借鉴英美两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传统金融业监管模式,提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模式 风险
一、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合理认知
关于互联网金融,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较常见的就是现在兴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大家常用的支付宝。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范围十分广泛,它是传统金融业与新型互联网有机结合的产物。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快捷便利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集资方式也具有这样的特点,但也倒逼金融监管变革以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普惠金融,人民大众非常欢迎,丰富了人们的理财生活,它给人民大众带来了极大的利息收入,间接上实际上是增加了老百姓的收入。但是,我们不能放松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其覆盖人群广,风险具有全局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们应该不断加以政策引导而不是一概加以否定。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高速的信息集结化,在大量资金通过互联网流通的同时也伴随着金融风险,那么资金流动性风险也相应快速传导。因此,在给人民大众福利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它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加以监管。
二、英美法系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特点
(一)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行业在先,监管随后,这是英国模式的主要思想,这是一种由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的双重兼顾模式,二者相互补充。
首先,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较强,自我监管机制比较完善,并且行业协会监管相比于政府监管起着非常大的作用。
其次,英国政府监管架构也非常有特色:仅设金融监管局,由该局来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实行这种政府监管模式,是基于英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强。这种简单的监管体制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进而可以使政策尽快的下达。金融体系的核心在于信用体系,而互联网金融对信用的要求比传统金融业更高,当前英国国民信用体系较为完善,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并且是个值得信赖的体系,这是英国的优势所在。市场化运营的结果就是客户的信用信息被互联网金融公司以较小成本购得。从实际上来看,英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当局有诸多不足之处,毕竟互联网金融最近几年才快速发展,起监管效果有待考证。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相比于英国的自律性监管较强,美国更加注重外部力量的坚固,即政府监管和完善法律法规。一开始,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不是单独的,而是将传统金融业监管结合在一起,政策和法规随着新兴的金融形式随时变动,保证政策法规的时效性,进而扩充金融法律体系。
其次,是完备的征信体系。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征信体系,其信息框架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建构的,这与英国市场化运营的信用框架有很大的区别,并且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迅速发展壮大。因此,政府以权威性、公共性主导下信用框架相比市场化运营具备更大的优势,尤其表现在信息收集、筛选与共享,在保障公共信息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小了违约风险。
最后,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2012年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根据该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先设立一家金融消费机构,由该机构独立执行金融业针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该法基本原则是,对于金融业的不公平与欺诈,提醒消费者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建议
在监管思路上,应当以创新的思想改革监管思路,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放眼全球,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的态度都成为制约该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因素。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层不能过多的行政干预,否则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传统的监管模式要认识到其不足性,换个角度看到金融业与互联网融合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因而要处理好管制与创新,防范风险与培育市场、跨业监管、跨业经营的关系。其次完善行业自身监管措施,形成自身良性发展模式。当然,监管层就要该管的要管,不能管的就要依靠行业自身机构,将重心放在引导,加快立法解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以及行业性质的问题,并在法律中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格、形式、经营模式等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一)差异化分类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主体差异和运营风险是不同的,因而差异化分类监管模式为了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就要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以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点为出发点,,对其监管的模式要选择“传统+现代”的统筹模式,也就是说在传统监管体系基础上,加强互联网业务模块的规范和制度建设,提升银行自身网络运营能力,注意互联网业务的动态性,并从本身特点与其合理结合,加强业务的营收能力,还要学会使用互联网大数据深入发现对自身有力的增长点,形成相互促进的发展机制。同时,与时俱进的还包括监管当局,监管部门也要提升自身互联网技术建设,不能使监管技术与时代相脱节,扩大监管的广度与深度,丰富监管手段,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自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这些年,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行业结合已经成为今后产业发展的方向,电商审时度势抓住这个机遇发觉与分析自身大客户数据优势,基于对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结合的观察,因此风险主要来自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这样就会出现电商需求网络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与网络的虚拟性矛盾,而电商本身并不擅长于线下信息收集,不擅长征信评估。因此,从电商在网络信息系统的不足之处考虑,对其金融关联业务监管当局应持有一种审慎的态度。在借贷业务方面,对于拥有小额贷款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了把握原有监管体系,更要把重点放在监管互联网借贷业务活动上,使其有序运行。对于被授予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把关注点放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性扩张的风险上。对于没有金融机构发放牌照的电商,注重运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作监管,制定商业银行与电商合作规范与市场准入机制,预防电商疯狂式发展威胁现有金融体系。
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盲区是网贷平台提供的P2P融资模式,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采用近乎无条件贷款的方式,实现快速贷款快速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贷款的风险。有些企业利用这种融资模式的监管漏洞,对国家法律置若罔闻,到处钻空子,这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当然这种创新性的民间网贷平台贷款模式,在看到其方便化人们生活的同时,必须迅速建立相应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此类网贷模式带来的金融风险。
(二)弹性监管
作为与互联网结合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种创新的金融行业,对其我们应使用弹性手段,鼓励其健康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其高风险不能放弃对其监管。互联网金融从一定程度上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下路径,这大大丰富了传统金融业在融资渠道,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以其快速增长趋势,形成了与传统金融业相辅相成、相互发展的趋势。互联网金融并不像传统金融业的封闭,它以热烈的怀抱恪守市场经济的交易法则,并快速发展出了各种新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符合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所以要运用弹性的监管手段对其监管,运用弹性手段就是说监管手段不能是封闭的,不是简单的“一刀切”的行政管制,应当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下,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市场规律创新其发展模式,运用行政手段引导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其推动金融业与其他行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三)联合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新兴互联网的结合,它大大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业务范围,也使互联网发展模式迅速创新。它不仅具备互联网和金融业的优势,同时也承袭了这两个行业的各种风险。所以对这种跨行业的风险在识别、预警、和防控时,就不能仅仅运用传统手段,在监管部门上不能是传统的“央行+三会”模式,还要积极发挥工商、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并且部门间也要积极合作,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夸市场、夸业务、夸机构的复杂风险,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突破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联合监管。这种联合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自律与内控也包括外部智能法律部门的刑侦监管,同时也包括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监管。在这个角度上,需要建立各行业横向协调机构和协调机制,在履行自身法律职责的同时,主动交流合作,实行联合执法。
(四)综合监管
金融业和互联网两个行业本身都十分不简单,故而需要在从基础上研究两个行业的推动发展原因,这样可以从根头上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源头。所以,在防范与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时,要注重使用综合的手段,而不是金融业与互联网业治理手段的简单相加,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治理需要综合性的、科学性的方法。
首先,制度方面,要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法律,结合现实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制定新的法律;设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行业规范制度,设立相关技术、安全操作标准,将风险化解在源头。借鉴美国监管经验,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强化企业安全理念。完善纠纷解决渠道,结合互联网金融本身特点,快速处理诉讼需求。
其次,确定监管机构,确定监管的首要部门。明确央行、三会、金融办、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此外,在监管机构内部,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各级各层的完善的协调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的联合监管。这样就对企业的运营可以更好的监管。
最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行业协会从某些方面来说具有某些便利性,更好操作,对本行业有着更深的认识,也可以借鉴其他行业行业协会作用的经验,完善行业协会的监管机制,从而实现行业内部的控制。当然企业也要加强自身风险防控。
四、结论
综上,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我们应该有着理性的认识,看到其创新的同时还要注重风险防控,尤其要审慎监管其全局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规模已不容小觑。在监管模式上,运用差异化分类监管、弹性监管、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等模式,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编号:3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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