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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19 00:03

  本文关键词: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 目前,有一种被称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对我国证券市场影响很大;全国人大正在起草的投资基金法也拟对“私募基金”作出专章规定,本文主要对私募基金的立法问题进行研讨。是为第一章引言。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意义,即在一定范围或面向特定市场层分人士,以私募的方式募集成立,利用外部管理方式,主要投资于金融证券,追求高收益的高风险集合投资方式,并将其与相关概念和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第三章,本文分析了私募基金存在的经济合理性,考察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立法,指出在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准私募基金”,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其对投资人、基金经理人和市场稳定都是巨大的威胁。承认私募基金,通过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已是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在规范方法上,私募基金一方面蕴育着较大风险,另一方面其投资者又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所以立法需要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 私募基金立法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承认什么样的私募基金,如何进行认定?本文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从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私募要求两个方面讨论了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标准。 私募基金立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于我们认定的私募基金,在我国目前条件下,除依赖社会信用体系和投资者的自我契约保护,法律是否还需做必要的强行性规定?为减少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法律能否做出一些指引性的规范?本文第六章讨论了私募基金存在形式的法律安排,如信托、公司、有限合伙等,并分析了其优劣,提出有限合伙形式最适于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应尽快立法承认之。本文第七章讨论了私募基金运作中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则,包括基金资产的保管、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基金经理人向投资者的报告义务、私募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经理人的信义义务等。本文第八章讨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集中于私募基金经理人的市场准入和私募基金的对外公开信息披露问题。 最后,本文在第九章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在私募基金立法时应时刻谨记的指导思想,并将散于各章中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梳理。 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法、历史法的研究方法。
【关键词】:私募基金 认定 存在形式 运作 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2
【分类号】:D922.28
【目录】:
  • 中文摘要3-4
  • 英文摘要4-5
  • 目录5-8
  • 第一章 引言8-10
  • 第二章 私募基金的法律意义10-24
  • 2.1 私募基金的法律含义和特征10-15
  • 2.2 私募基金与相关概念制度辨析15-24
  • 2.2.1 私募基金与投资15-16
  • 2.2.2 私募基金与储蓄16-17
  • 2.2.3 私募基金与投资单位连接产品(投资连接保险)17-18
  • 2.2.4 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帐户18
  • 2.2.5 私募基金与注册基金18-21
  • 2.2.6 私募基金与定向募集21-22
  • 2.2.7 私募基金与乱集资、非法集资22-24
  • 第三章 私募基金立法的必要性24-40
  • 3.1 私募基金的经济合理性及优势24-27
  • 3.1.1 私募基金是专业化和分工的产物24
  • 3.1.2 私募基金是规模经济的产物24-25
  • 3.1.3 私募基金是市场细分的结果25-26
  • 3.1.4 在我国大力发展私募基金的作用26-27
  • 3.2 私募基金的立法规制方法27-29
  • 3.3 海外私募基金立法例及实践29-34
  • 3.3.1 私募基金的海外立法例29-32
  • 3.3.2 海外私募基金的实践32-34
  • 3.4 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状况及其分析34-38
  • 3.4.1 我国目前私募基金的开展状况34-36
  • 3.4.2 私募基金立法缺位的危害36-38
  • 3.5 加强私募基金立法,引导私募基金健康发展38-40
  • 3.5.1 私募基金立法政策选择38
  • 3.5.2 私募基金的立法进程38-39
  • 3.5.3 私募基金法律规范的内容39-40
  • 第四章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标准(一):投资者资格与人数40-50
  • 4.1 私募基金的立法类型40-42
  • 4.1.1 资格限定型私募基金40-41
  • 4.1.2 人数限定型私募基金41
  • 4.1.3 我国的立法策略41-42
  • 4.2 投资者资格的判断42-47
  • 4.2.1 判断方法42-45
  • 4.2.2 我国的立法策略45-47
  • 4.3 投资者人数的判断47-50
  • 4.3.1 判断方法47-49
  • 4.3.2 我国的立法策略49-50
  • 第五章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标准(二):私募50-71
  • 5.1 私募基金募集要求50-52
  • 5.1.1 私募基金单位需以私募方式募集50-51
  • 5.1.2 私募立法体例51-52
  • 5.1.3 私募法律效果52
  • 5.2 私募规则:以美国法为例52-65
  • 5.2.1 投资者人数限制及其资质要求53-56
  • 5.2.2 一般要约或广告的禁止56-57
  • 5.2.3 建立一个事先存在的关系57-58
  • 5.2.4 发行中向购买者的信息披露58-61
  • 5.2.5 募集时间要求61
  • 5.2.6 募集声明61-63
  • 5.2.7 基金权益转售的限制63-65
  • 5.2.8 总结:美国证券私募立法的特点65
  • 5.3 建立我国的基金私募规则65-71
  • 5.3.1 我国目前的证券募集法律体系66-67
  • 5.3.2 基金私募制度立法体例选择67
  • 5.3.3 私募基金立法草案中的基金单位私募规则及其完善67-71
  • 第六章 私募基金存在形式的法律安排71-82
  • 6.1 信托式私募基金71-74
  • 6.2 公司式私募基金74-76
  • 6.3 有限合伙式私募基金76-80
  • 6.4 小结80-82
  • 第七章 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规则82-88
  • 7.1 私募基金资产的保管82-83
  • 7.2 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83-85
  • 7.3 基金经理人向投资者的报告义务85
  • 7.4 私募基金的封闭期85-86
  • 7.5 基金经理人的信义义务86-88
  • 第八章 私募基金的监管88-96
  • 8.1 私募基金经理人的市场准入88-93
  • 8.1.1 美国的基金经理人市场准入立法89-90
  • 8.1.2 香港的基金经理人市场准入立法90-91
  • 8.1.3 我国的立法策略91-92
  • 8.1.4 我国的证券投资咨询业92-93
  • 8.2 私募基金的公开信息披露93-96
  • 8.2.1 美国的私募基金公开信息披露制度93-95
  • 8.2.2 我国的立法策略95-96
  • 第九章 结论96-99
  • 主要参考文献99-103
  • 致谢103-104
  • 本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104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黎明德;我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

2 林新杰;私募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7年

3 彭雅;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D];湖南大学;2007年


  本文关键词: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5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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