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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功效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6 11:11

  本文关键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功效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导论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 1933 年的金融危机时期,该制度在 20 世纪 30 年代和 80 年代美国的两次金融危机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上有 67 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了这一制度。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存款保险分为不同的类型。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银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存款人是受益人。存款保险机构既是一个商事主体,也是一个行政主体,同时兼具二者的权利和权力。 经过对财产保险的分类,本文认为存款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中的保证保险。 存款保险的客体(标的)并不是存款本身,而是“银行所负有的向存款人返还存款的责任”。存款保险合同的客体(标的)正好是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存款合同是存款保险合同的标的合同。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殊性:主体上的不平等性、缔结合同的强制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第二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和存款人的保护 银行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存在制度性的缺陷。银行集高度流动性负债与低流动性资产于一身,随时面临挤兑的风险。挤兑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银行面临着双重的破产的危机:一是正常的破产;二是因挤兑而导致的破产。存款人在存款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因为上述原因,银行和存款人需要存款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护。 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银行因不能支付存款而停业。停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银行破产;银行被金融监管部门关闭;银行的股东决定解散银行。 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和存款人的保护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作用。 存款保险机构在向存款人做出赔付之后,并不享有保险法上的代位权,但享有追偿权,可以向银行进行追偿。由于存款是银行的最大债务,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追偿权的结果是自己成为银行的最大债权人。 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被称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三大法宝。存款保险制度与其它两种制度相比较,作用更为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之功效研究 2 第三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 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保险法的规定;存款保险法的 规定;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 美国实行的是多层次的银行监管体制: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和州银行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实施监管。 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 检查是非常重要的。 存款保险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对有问题的银行进行处罚:拒绝承保; 发出禁止令;撤换或停止董事、经理的职权;终止保险。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各银行监管机构之间应对监管范围做适当的划 分。笔者建议: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 负责监管其它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金融市场。 第四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救助、处置和清算 与普通的商事公司破产相比较,银行破产有很多特殊之处。在美国,银行破 产并不适用于破产法,而是适用《联邦存款保险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 判例。银行破产由银行注册机关宣布,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清算,法院无权 受理银行破产案件。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过程中同时具有四种身份:保险人、最大债权 人、破产接管人、破产清算人。 在处置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救 助优先原则;最低处置成本原则;最低资产持有量原则;属地性原则;最快速度 处置原则。可以采取的处置方法包括:银行救助、购买资产并承受债务、整体银 行转让、搭桥银行、存款偿付、破产清算等。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应当改革现有的银行破产立法体例。笔者建议: 制订一部统一的《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以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主导 的行政程序为主,法院仅有权对破产中出现的个案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不再直 接受理银行破产案件;银行监管部门在宣布银行破产时,必须指定存款保险机构 为接管人和清算人;存款保险机构将替代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剥离的不 良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章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 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同 时,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作存款保险基金。 存款保险公司作为一家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 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命。存款保险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
【关键词】:存款 保险 功效 监管 破产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12.28
【目录】:
  • 前言17-21
  • 第一章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导论21-51
  • 第一节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21-26
  • 一、美国早期的存款保险制度21-22
  • 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22-23
  • 三、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发展过程23-25
  • 四、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25-26
  • 第二节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类型26-30
  • 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26
  • 二、存款保险基金26-27
  • 三、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分类27-30
  • 第三节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30-34
  • 一、概述30
  • 二、存款保险机构是保险人30-32
  • 三、银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32-33
  • 四、存款人是受益人33-34
  • 第四节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34-38
  • 一、商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34-35
  • 二、责任保险的客体35-36
  • 三、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银行所负有的向存款人返还存款的责任”36-38
  • 第五节 存款保险的属性38-45
  • 一、存款保险属于何种保险38-40
  • 二、存款保险是保证保险,,还是信用保险40-43
  • 三、存款保险是保险还是担保法上的保证43-45
  • 第六节 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45-51
  • 一、存款保险中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45-47
  • 二、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47-49
  • 三、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殊性49-51
  • 第二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和存款人的保护51-76
  • 第一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保护51-59
  • 一、银行面临的挤兑风险及其社会危害性51-58
  • 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保护作用58-59
  • 第二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59-61
  • 一、存款人处于弱势地位59-60
  • 二、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作用60-61
  • 第三节 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方式及时间61-62
  • 一、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61-62
  • 二、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62
  •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62
  • 第四节 保护银行和存款人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及防范措施62-65
  • 一、存款保险所产生的消极后果63-64
  • 二、防范措施64-65
  • 第五节 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责任后的求偿权65-70
  • 一、保险人求偿权概述65-67
  • 二、保险人的三种求偿权67-68
  • 三、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不享有代位权,但享有追偿权68-69
  • 四、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追偿权的结果是存款保险机构成为倒闭银行的最大债权人69-70
  • 第六节 存款保险制度与其它金融保护制度的关系70-76
  •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70-72
  • 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72-73
  • 三、三种制度的比较73-74
  • 四、结论74-76
  • 第三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76-96
  • 第一节 存款保险机构监管权的来源76-78
  • 一、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76-77
  • 二、来源于银行法和存款保险法的规定77-78
  • 三、来源于存款保险合同的约定78
  • 四、来源于市场机制的作用78
  • 第二节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与其它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与协作78-81
  • 一、货币监理署及其监管范围79
  • 二、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监管范围79
  • 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其监管范围79-80
  • 四、州立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范围80-81
  • 第三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的检查与评估81-85
  • 一、非现场检查81
  • 二、现场检查81-84
  • 三、现场检查的重要性84-85
  • 第四节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处罚措施85-92
  • 一、拒绝承保(Denial of insurance)85-87
  • 二、发出禁止令(Cease and desist proceeding)87-89
  • 三、撤换或停止董事、经理职权(Suspension and removal of directs or officers)89-91
  • 四、终止保险(Termination of insurance)91-92
  • 第五节 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的银行监管体制92-96
  •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92-93
  •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要发生的转变93
  • 三、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权的划分93-94
  • 四、存款保险机构的检查措施和处罚办法94-96
  • 第四章 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救助、处置和清算96-135
  • 第一节 概述96-102
  • 一、银行破产的特殊性96-97
  • 二、美国银行破产法律的立法体例97-98
  • 三、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为倒闭银行的接管人和清算人的法律依据98-99
  • 四、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清算中的特殊权力99-101
  • 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银行破产中具有多重身份101-102
  • 第二节 处置倒闭银行的原则和程序102-106
  • 一、处置倒闭银行的原则102-105
  • 二、处置程序105-106
  • 第三节 银行救助106-110
  • 一、银行救助的概念及操作方法106-108
  • 二、银行救助方式的优点及其绩效108
  • 三、银行救助方式的缺点108-109
  • 四、结论109-110
  • 第四节 购买资产并承受债务110-113
  • 一、基本的购买资产并承受债务的方法110-111
  • 二、带卖出期权的购买和承受交易111
  • 三、可选资产集合的购买和承受方式111-113
  • 第五节 整体银行转让113-114
  • 一、整体银行转让的概念113
  • 二、整体银行交易的优势及绩效113-114
  • 三、整体银行转让的不足之处114
  • 第六节 搭桥银行114-118
  • 一、搭桥银行的概念及操作方法114-115
  • 二、搭桥银行的作用和绩效115-117
  • 四、搭桥银行的不足之处117-118
  • 第七节 存款偿付118-122
  • 一、概述118-119
  • 二、偿付金额119-120
  • 三、直接偿付120
  • 四、保险存款转移120-121
  • 五、对未保险存款的处理121-122
  • 第八节 破产银行的清算122-126
  • 一、银行破产财产的范围122-123
  • 二、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123
  • 三、处置破产银行资产的方法123-124
  • 四、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124-126
  • 第九节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影响126-135
  • 一、中国应当制订一部完整的、单独的银行破产法126-127
  • 二、中国的银行退市途径127-129
  • 三、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中国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程序为主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129-132
  • 四、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成为破产银行的接管人和清算人,解决我国银行破产中缺少接管人和清算人的问题132-133
  • 五、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替代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对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133-135
  • 第五章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设计135-149
  • 第一节 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职责及管理体制135-138
  •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立135-136
  • 二、原始出资与存款保险基金136-137
  • 三、职责和经营范围137-138
  • 第二节 投保银行的范围138-144
  • 一、是强制投保,还是自愿投保139-140
  • 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否参加存款保险140-141
  • 三、农村信用社是否参加存款保险141-142
  • 四、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是否参加存款保险142-143
  •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参加存款保险143
  • 六、结论143-144
  • 第三节 存款保险业务144-147
  • 一、保险的范围144
  • 二、保险限额144-146
  • 三、保险费率146-147
  • 第四节 存款保险机构的融资渠道147-149
  • 一、中央银行或政府提供贷款147-149
  • 结 论149-150
  • 参 考 文 献15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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