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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7 10:49

  本文关键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主要通过《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予以规范,这些法律的陆续出台和修订,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然而,这些法律中涉及到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容十分有限,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规范。近年来,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从发展轨迹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经历了政府主导、外商投资、民企参与的过程。与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成熟的国家比较,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从法律环境、发展规模和运作水平,都有很大提升和改进的空间。本人通过阅读大量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书籍,积累了一些理论基础。同时,本人在私募股权基金业的工作实践中,发现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形成了一点自己的观点。 本文从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的出发点进行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基金的三种组织行式:契约制、公司制、合伙制;基金募集制度的研究:投资人人数、合格投资人、特定投资人、募集宣传方式;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信息披露规定、基金资金的独立性与保管;基金的监管问题:基金的设立监管、监管机构;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研究。笔者首先通过对中国现行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然后,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美国、英国、日本等私募股权基金立法相对完善的国家的历史和现行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研究,从而对比研究找出这些国家相关法律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最后,笔者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交流探讨,了解它们学术发展中最前沿的观点和思路,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有益的立法思路。 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社会化投资工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通过大力支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获得了经济上的突飞猛进。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缺位,缺乏统一的规范等问题,正制约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此,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环境需要加大力度予以优化。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法,将赋予私募股权基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为我国进一步发展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合理、实用的立法思路和建议,为私募股权基金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环境做出一份努力。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 立法 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D922.291.91;F832.5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3
  • 引言13-21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3
  • 二、文献综述13-14
  • 三、研究对象的相关重要概念界定14-18
  • 四、本文特色与创新18-19
  • 五、研究方法19-20
  • 六、需交代的其他问题20-21
  • 第一章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21-36
  • 第一节 私募基金21-26
  • 一、私募基金定义21
  • 二、私募基金的基本法律特征21-23
  • 三、私募基金分类23-24
  • 四、私募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分24-26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26-32
  • 一、私募股权基金定义26
  • 二、各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定义26-28
  • 三、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28-29
  • 四、私募股权基金与相关概念区分29-32
  • 第三节 私募股权基金分类32-36
  • 一、按照资金来源分类33
  • 二、按照投资风格分类33-36
  • 第二章 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36-42
  • 第一节 全球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现状36-42
  • 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36-38
  • 二、英国私募股权基金38-39
  • 三、日本私募股权基金39-42
  • 第三章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及法律环境分析42-56
  • 第一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概况42-49
  • 一、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起步阶段(1985 年-1997 年)43-44
  • 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摸索阶段(1998 年—2007 年)44-47
  • 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发展阶段(2008 年-现在)47-49
  • 第二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研究49-51
  • 一、信托机构、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始进军私募股权基金市场49-50
  • 二、人民币基金开始主导市场,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开始积极寻求作50
  • 三、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途径趋于多样化,包含股权置换、转让、并购等50
  • 四、投资阶段后移50-51
  • 第三节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环境发展历程51-56
  • 一、起步阶段(1985 年—1997 年)51
  • 二、摸索阶段(1998 年—2007 年)51-54
  • 三、发展阶段(2008 年—2011 年)54-56
  • 第四章 组织形式法律研究56-83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概述56
  • 第二节 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56-60
  • 一、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56-58
  • 二、英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58
  • 三、德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58-59
  • 四、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59
  • 五、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59-60
  • 第三节 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60-71
  • 一、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概述60-61
  • 二、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类型61-64
  • 三、与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64-66
  • 四、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66-67
  • 五、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控制机制67-68
  • 六、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8-71
  • 第四节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71-75
  •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72-73
  • 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73-74
  • 三、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74-75
  • 四、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若干法律问题研究75
  • 第五节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75-81
  •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76-77
  • 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77-78
  •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控制78-80
  • 四、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0-81
  • 第六节 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81-83
  • 第五章 募集法律制度研究83-98
  • 第一节 合格投资人的认定83-89
  • 一、合格投资人概念83-84
  • 二、各国的合格投资人制度84-86
  • 三、合格投资人资格认定办法86-87
  • 四、我国对合格投资人的资格规定87
  • 五、我国合格投资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7-89
  • 第二节 投资人人数89-93
  • 一、各国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人数的限制89-90
  • 二、各国对投资人人数计算的规定90-91
  • 三、我国对投资人人数的限制91-92
  • 四、我国投资人人数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2-93
  • 第三节 特定对象的定义93-94
  • 一、我国对“特定对象”没有加以定义93-94
  • 二、建议我国对“特定对象”定义94
  • 第四节 募集宣传方式的限制94-98
  • 一、私募对募集宣传方式的限制94-95
  •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宣传方式的规定95
  • 三、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宣传方式的规定95-96
  • 四、中国基金募集宣传方式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96-98
  •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保管制度法律研究98-111
  • 第一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98-103
  • 一、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概述98
  • 二、各国对私募股权基金信息的披露98-99
  • 三、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要素99-101
  • 四、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的若干法律问题解析101-103
  • 第二节 基金资产的保管103-111
  • 一、私募股权基金资产保管概述103-104
  •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及保管人的法律地位104-106
  • 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保管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06-111
  • 第七章 基金监管111-130
  • 第一节 基金监管思路111-117
  • 一、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宽松监管思路111-112
  •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112
  • 三、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目标与原则的确立112-116
  • 四、对我国建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思路的建议116-117
  • 第二节 监管模式117-127
  • 一、三种监管体制117-121
  • 二、三种基金设立监管制度121-122
  • 三、我国监管模式的思考122-127
  • 第三节 对发起人的监管127-129
  • 一、基金发起人概述127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基金发起人资格的限制127
  • 三、我国私募基金发起人的立法构建127-129
  • 第四节 监管的法律实践129-130
  • 第八章 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建议130-142
  • 第一节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立法研究的重要意义130-131
  • 第二节 立法思路建议131-132
  • 一、宽松监管原则131
  • 二、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分别立法131
  • 三、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131-132
  • 四、根据基金性质确定监管重点132
  • 第三节 相关立法建议132-142
  • 一、关于法名修改133-134
  • 二、建议对私募和公募分章分别规范134-135
  • 三、解决契约制(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障碍135
  • 四、解决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双重纳税的问题135-136
  • 五、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的冲突136
  • 六、《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时增加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安全港” 条款136
  • 七、《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时增加对合格投资人的界定136-137
  • 八、《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时增加对投资人人数的规定137-138
  • 九、《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时增加对“特定对象”的定义138
  • 十、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募集宣传方式138
  • 十一、建构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138-139
  • 十二、明确披露内容和方式139-140
  • 十三、建立私募股权基金保管人制度140
  • 十四、基金设立监管模式的构建的观点140
  • 十五、明确监管机构140-142
  • 结束语142-143
  • 参考文献143-149

【引证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莉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年08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戴永忠;中国工商银行私募股权投资经营模式研究[D];兰州大学;2012年


  本文关键词: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42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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