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18 08:04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产工艺日益复杂,人们在享受技术革新带来的物质利益的同时,也承受了工伤灾害带来的痛苦。如果不能给予受伤职工物质上的保障,不仅影响其劳动能力的恢复,进而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无论国家之间的政治体制、经济实力和文化背景存在什么差异,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工伤补偿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工伤灾害是工业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如何使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救济,历来是立法者、法律研究者和司法实务者所关注的话题。目前,由于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工伤补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 论文以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紧紧围绕如何构建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从实体上、程序上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对进一步完善工伤补偿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建议。文章共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和观点有: 第一部分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相关理论问题。文章比较分析了工伤、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出发对工伤的概念作了界定。在辨析“赔偿”和“补偿”两个概念的基础之上,文章指出在现阶段为了保持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有必要区分工伤补偿和工伤赔偿,但从长远来看,没有必要人为的将同一性质的伤害作出区分,而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和给付标准。 第二部分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及评析。文章简述了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对现行工伤补偿法律制度从补偿待遇、救济程序和救济模式三个方面做了评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企业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曲折发展历程。在工伤补偿待遇方面,我国存在基金支付项目较少,企业负担较重的缺陷,不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在设计伤残待遇时,适用的生存余命较短,导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较低;在一次工亡补助金方面,没有考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人数和生存余命,从而出现被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在程序方面,我国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提交材料较多等缺陷,不利于受伤劳动者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在救济模式方面,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 第三部分国外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启示。文章对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五国的工伤补偿制度,从覆盖面、工伤补偿待遇、工伤补偿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比较发现,虽然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做了较大的修订,但是与国外制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覆盖面较窄、待遇偏低、补偿项目较少、预防及职业康复项目缺乏、用人单位负担较重、救济程序耗时较长、程序复杂等缺陷。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前三部分对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工伤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伤残者的生存余命,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考虑工亡劳动者供养亲属的数量,支付不同的工亡补助金,使被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大致平衡;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等费用,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功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建立用人单位工伤报告制度,取消一般工伤案件的认定程序,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是工伤存在分歧时才需工伤认定;缩短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的时间,放宽申请条件;因用人单位过错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一般过失时适用“替代模式”,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时适用“补充模式”;因第三人原因而发生的工伤事故,在侵权行为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偿后有向侵权人有追偿的权利。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55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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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晓楠;论我国职业伤害事故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119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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