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救济制度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30 11:32
本文关键词:我国劳动法救济制度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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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法意义上的救济,是指通过使违法的一方主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来达到对利益受到损害的另一方主体的保护的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但通常,劳动法救济制度的程序问题被关注得较多,许多学者进行了探索研究,而对救济制度的实体部分则鲜有人探讨。本文则恰恰侧重从实体部分来研究我国劳动法的救济制度。 从广义上说,在实体上,我国劳动法主要设计了四个救济制度包括经济补偿金制度、违约金制度、惩罚性补偿金制度和赔偿金制度(简称“四金”)。我国劳动法以“四金”为实体的救济制度体现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但由于我国受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思想影响较深,我国劳动法救济制度的社会法属性不易被认识。理论影响实践。由于在理论上对劳动法上的救济制度定性问题存在分歧,立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偏离社会法方向的现象,走了不少弯路。如我国劳动法救济制度中的经济补偿金立法就受到了公法化倾向的影响;违约金立法就受到了私法化倾向的影响;而惩罚性补偿金和赔偿金因立法没有配以具有社会法性质的执行程序,导致这两个制度在实践中相互冲撞,甚至不能发挥救济作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劳动法救济制度在立法实践中偏离社会法方向已充分显露出了弊端,我们应从社会法角度出发重新去审视劳动法救济制度,以更务实的理性的态度来重新立法。 本文写作的重点是将理论与实际结合,以达正本清源。研究方法采用历史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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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3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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