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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的劳动权

发布时间:2017-12-08 06:25

  本文关键词:论农民工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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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是基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而产生的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本文首先界定农民工的概念,即指进入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农民工已在实际上成为我国新兴的产业工人,成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其性质应定义为工人,与城镇工人一样,都是当代中国的工人阶层,应该完全享受作为工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农民工的劳动权既是农民工的生存权,基本人权,也应是其法定权。劳动权是一种集合权,权利内容丰富,包括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等等方面。而农民工劳动权的多项权利在立法及现实中存在缺失,保护不力。农民工劳动权的实现之路就是使抽象的劳动权具体化和现实化,也就要求赋予农民工劳动基本权,使其劳动权获得法律保障,当劳动权遭受侵害或实现受阻时,能够获得及时、有力、低成本的救济。对农民工劳动权的实现,本文以劳动权救济为讨论要点。劳动权的救济是指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力方式,以及自卫、自助及组织工会、民间调解、集体协商等私力方式,在农民工劳动权遭受侵害或有危险之虞时,得依法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或私力手段获致救济。科学架构我国农民工劳动权救济制度的根本,在于改革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及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争议权即“劳动三权”的立法,从而使农民工与雇主、行政部门于权利体系中达到适度对抗,进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立平衡结构。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2.5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聂丽;论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的法律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

2 郑欣;我国农民工就业权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1265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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