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12-14 13:03
本文关键词:完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探讨
【摘要】: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对于家庭邻里和各种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特别是劳资关系)的安定和谐的维系,具有其特殊的价值。调解基于自愿,结果建立在当事人合意之上,其履行率远比判决高,也减轻了社会为执行所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增加了安定的因素。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资关系愈发紧张,加速了我市劳动争议形势的急剧变化:数量“井喷”、案情复杂、群体性“爆发”。然而,当前我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体系虽已初步架构,各环节协调能力有所欠缺,网格化管理工作并不到位,以致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案源”缺乏,工会维权声音不响亮。由于劳资双方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优势等方面存在误解,绝大部分案件都涌向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导致仲裁和法院不堪重负。 我国目前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是一个协商机构,其制度是一个“用其所短”的设计,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的现实需求,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和居中调解。应当完善各项制度以保证调解组织的居中性和独立性。建议以社区工会逐步取代企业工会的作用或者协助企业工会调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并创新工会调解模式。工会调解由于其自愿性和非司法性,在调解程序上没有做到公开化,也缺乏规范,因此,应当保证调解的程序公正。建议在调解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能力与技巧培养上进行顶层设计,以队伍建设促调解作用发挥。 探索工会组织如何作为独立的调解主体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如何及时有效地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解决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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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姣艳;;ADR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分析[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年05期
,本文编号:128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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