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资有争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7-14 04:16
<正>[案情简介]原告:姜某、王某、燕某、徐某某。被告: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原告称:各原告先后于2010年10月、2008年8月、2008年9月、2013年7月至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印后装订、配叶机长、胶订机长、折页等工作,月工资分别为1800元、3000元、4200元、2200元。2013年11月,被告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故要求被告给付工资。
【文章来源】:现代班组. 2018,(02)
【文章页数】:1 页
本文编号:328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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