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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遭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工资?

发布时间:2022-11-11 17:35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肖某。第一被申请人: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6年10月由第二被申请人招用,为劳务派遣工,被其派遣到第一被申请人工作,任窗口收费员。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到期。2014年9月第一被申请人以生产经营变动为由,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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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
    1.劳务派遣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工资?
    2.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文编号:37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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